美憲法第三條關註司法體系

2015/07/30 瀏覽次數:14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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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譯文】

  本日的CNN門生消息點名節目關鍵咱們要存眷三所黌舍。

  第一所是中心中學。

  北達科他州的這些小松鼠們正在收看著咱們的節目。

  很愉快在卡斯特爾頓見到你們。咱們點名的第二所黌舍是再教導辦事。

  迎接咱們在佩裏的觀眾。

  這是七葉樹之州,俄亥俄州的一個村落。

  而末了一所處於新奧爾良,這是羊群的故裏,咱們存眷的是路易斯安那州瓦卡佛預科學院。

  美國憲法的第三條評論辯論的是美國法律權。

  第一款是法官在任職時代應效忠職守,接下來便是風趣之處。

  而對付陪審團,第二款表現統統罪惡的審訊,均應由陪審團裁定,而且該審訊應在罪案產生的州內舉辦。

  但陪審團若何選取呢?

  陪審團選取暗地裏的理念是追求一個公正、公平的陪審團。

  究竟上,那只是法官的目的。

  大多半人不會告知你分歧的狀師,他們想要的是最左袒的陪審團嗎?

  對付他們的案件存在傾向。

  起首,法院現實上要傳喚法院的陪審員。

  聽起來很簡略,但信任我,並不是易事。

  在一路典範的極刑案件中,假如法院傳喚300名潛伏陪審員,假如有100人湧現,他們就算很榮幸了。

  而大部門法官的重要查詢拜訪訊問是基於你先入為主的設法主意或你據說過的高調情形。

  你能把這統統放在一邊嗎?

  這能成為公平的訊斷嗎?

  而如今,明顯狀師也牽扯個中。

  他們可以由於一個啟事或應用不陳說來由而請求躲避給陪審員們制作困難。

  狀師可以不陳說來由難為陪審員,然則他們只有很少的權力,是以他們必需明智地應用。

  而對付不陳說來由而請求陪審員躲避有個風趣的概念。

  一名狀師可以不陳說來由來解脫潛伏的陪審員, 並且他不消說明任何緣故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