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資移民政策

2015/09/24 瀏覽次數:7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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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香港留學網(https://abroad.hopetrip.com.hk/hongkong/) - 中國香港留學投資移民】香港投資移民政策

  2015年1月15日起香港“本錢投資者入境籌劃”停息,如今香港特殊行政區入境處只處置2015年1月14日或曩昔接獲的申請。至於香港投資移民還會不會出新的政策仍需持續視察。下面出國留學頻道來為眾人先容一下以前的香港投資移民政策。

香港投資移民政策

  弁言

  本網頁供給有關「本錢投資者入境籌劃」(籌劃)的申請資歷和入境支配的一樣平常材料。本網頁的材料並沒有司法束縛力,香港特殊行政區入境事件處可因應情形的轉變而予以修訂,不必事前關照。任何人士如欲依據本籌劃提出申請,可向入境處盤問最新的材料。

  目標

  本籌劃的目標,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介入謀劃任何營業的人士(即本錢投資者(投資者))來港居留。投資者可從分歧的獲許投資資產種別中選取本身的投資項目,而不必創辦或合辦營業。

  本錢投資者入境籌劃的規矩

  根據本籌劃申請進入香港及/或在香港勾留的人士,均受《本錢投資者入境籌劃的規矩》(《籌劃規矩》)[ID(C)968]規限。

  籌劃的實用規模

  本籌劃實用於以下人士:

  •   外國公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的公民除外);
  •   澳門特殊行政區(澳門特區)住民;
  •   中國籍罷了獲得外國永遠性住民成分的人士;
  •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獲得永遠性住民成分,並持有確切可以從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和
  •   台灣住民。

  資歷準則

  投資者必需相符如下準則,才有資歷依據本籌劃申請來港:

  •   依據本籌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具有很多於港幣1000萬元*的凈資產**;
  •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同意後的六個月內,把很多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種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種投資必需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同意後的六個月內作出),詳見“獲許投資資產種別”;
  •   在香港及其棲身地沒有不良記載;和
  •   能證實有才能支撐本身及受養人的生存和供給居處,而不必依附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事情入息或大眾支援。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資門坎(及凈資產或凈本錢請求)由650萬港元增至1000萬港元。

  **投資者可自費聘請執業管帳師以幫忙展現他相符該項請求。詳情請參閱"聘請執業管帳師的支配"。

  受養人來港

  投資者可帶同受養人(即配頭及十八歲如下未婚及受養的後代)來港,惟必需可以或許支撐受養人的生存和供給居處,而不必依附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事情入息或大眾支援。但是,受養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受其時實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受養人應以表格ID997提出申請。有關表格可於此下載。

  聘請執業管帳師的支配

  《籌劃規矩》第2.1(b)段訂明,申請人必需證實本身相符各項準則,包含在遞交原則上同意或正式同意申請前的兩年,他一向絕對實益具有市值很多於1000萬港元*凈值的凈資產或凈本錢。

  為簡化法式及縮弊端理申請的時光,本籌劃申請人可自費委聘執業管帳師擬備申報,用以展現其相符《籌劃規矩》第2.1(b)段的請求。申請人可將該申報連同本籌劃申請表一並遞交入境處。有關的執業管帳師須為香港管帳師公會會員。申請人可自行選取是不是聘請執業管帳師,而聘請與否不會影響申請成果。

  如欲查閱有關香港管帳師事件所的材料,請按此。

  有關該申報的格局,請按此。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資門坎(及凈資產或凈本錢請求)由650萬港元增至1000萬港元。

  獲許投資資產種別

  投資者需要把很多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於以下的一種或多種獲許投資資產*:

  •   股票—以港元生意業務的香港證券生意業務所上市公司股票。
  •   債券—以港元為單元,包含由如下機構刊行或周全包管的定息或浮息對象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殊行政區當局、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治理局,和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殊行政區當局全資或局部具有的法團、機構或集團;或上文(A)項所指的公司。
  •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承認機構刊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置時須間隔到期日很多於12個月(購置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同意投資者介入籌劃以後。這種單子到期時,應換成間隔到期日很多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種別的資產)。
  •   後償債項—以港元為單元,由承認機構按《銀行業(本錢)規矩》(第155L章)(《銀行業條例》從屬法規)第42(1)(e)及(g)條的劃定刊行。
  •   合資歷的團體投資籌劃註—入境處將於網頁頒布並準時更新本籌劃合資歷的團體投資籌劃名單的材料。(請按此處參閱該名單的材料。)
  •   入境處可隨時變動以上載列的獲許投資資產種別,不必事前關照。故意依據本籌劃提出申請的投資者,可按期於此,查閱最新材料。

  出國留學頻道註:就本籌劃而言,合資歷的團體投資籌劃須由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的法團治理,或由依據《保險公司條例》獲答應謀劃《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種別C營業的保險人刊行**,並起碼把70%的均勻凈資產投資於上文第(a)至(d)項的資產種別上。合資歷的團體投資籌劃可以以香港或其他處所作為註冊地,但必需以港元為單元,而且必需屬證券及期貨事件監察委員會同意在香港售予"大眾,"的團體投資籌劃。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資門坎(及凈資產或凈本錢請求)由650萬港元增至1000萬港元;房地產停息列為獲許投資資產種別。

  **自2010年10月14日起,合資歷的團體投資籌劃亦可所以由獲答應謀劃《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種別C營業的保險人所刊行的投資相連保險產物。

  合資歷的團體投資籌劃名單

CIS 名 稱 CIS 的 管 理 公 司 交 易 貨 幣 CIS 投 資 政 策 的 簡 單 描 述

富 貴 竹 投 資 保 險 計 劃

中 國 人 壽 保 險 ( 海 外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富 貴 竹 為 一 項 躉 繳 保 費 的 投 資 相 連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提 供 一 系 列 連 系 至 「 合 資 格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認 可 連 系 基 金 的 投 資 選 擇 。

德 盛 全 球 投 資 基 金 - 德 盛 港 元 收 益 基 金

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港 幣

基 金 將 透 過 投 資 於 港 元 計 價 債 務 市 場 以 達 致 目 標 。

德 盛 全 球 投 資 基 金 - 德 盛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港 幣

本 附 屬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乃 達 致 長 期 資 本 增 值 。 附 屬 基 金 將 主 要 透 過 股 票 市 場 上 的 香 港 相 關 投 資 以 達 致 投 資 目 標 。

領 航

富 通 保 險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領 航 為 整 付 保 費 的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 其 旨 在 透 過 提 供 一 系 列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作 投 資 , 以 達 至 中 期 至 長 期 資 本 增 值 。

領 航 之 選

富 通 保 險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領 航 之 選 為 整 付 保 費 的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 其 旨 在 透 過 提 供 一 系 列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作 投 資 , 以 達 至 中 期 至 長 期 資 本 增 值 。

霸 菱 香 港 中 國 基 金 ( " 基 金 " ) - A 類 別

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 - 其 已 將 基 金 的 投 資 管 理 職 務 轉 授 予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負 責 , 而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已 委 任 霸 菱 資 產 管 理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 根 據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V 部 獲 發 牌 ) 擔 任 基 金 的 副 投 資 經 理 。

港 幣

基 金 的 目 標 是 在 資 產 價 值 中 達 致 長 期 資 本 增 長 。 基 金 將 尋 求 透 過 在 任 何 一 次 投 資 中 , 把 其 總 資 產 至 少 70% 投 資 於 已 在 香 港 或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 或 在 香 港 或 中 國 進 行 其 主 要 經 濟 活 動 的 公 司 的 股 票 及 股 票 相 關 證 券 , 以 達 致 其 投 資 目 標 。

東 亞 聯 豐 港 元 債 券 基 金 (HK$) Bond Fund

東 亞 聯 豐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目 標 是 透 過 投 資 於 以 港 元 計 算 之 有 息 證 券 組 成 之 投 資 組 合 , 提 供 以 港 元 計 算 之 長 期 資 本 增 長 予 投 資 者 。

東 亞 聯 豐 香 港 增 長 基 金

東 亞 聯 豐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目 標 是 透 過 投 資 於 由 在 香 港 上 市 或 營 業 或 在 香 港 有 主 要 利 益 之 公 司 之 證 券 所 組 成 的 分 散 投 資 組 合 , 提 供 以 港 元 計 算 之 長 期 資 本 增 長 予 投 資 者 。

貝 萊 德 香 港 政 府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貝 萊 德 資 產 管 理 北 亞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貝 萊 德 香 港 政 府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是 提 供 於 扣 除 費 用 和 開 支 之 前 緊 貼 滙 豐 亞 洲 本 地 債 券 指 數 - 港 元 政 府 債 券 ( 「 指 數 」 ) 表 現 之 投 資 回 報 。
為 了 達 到 其 投 資 目 標 , 管 理 人 打 算 主 要 投 資 於 指 數 的 成 分 證 券 ( 即 香 港 政 府 發 行 的 現 時 屬 投 資 級 的 港 元 計 值 債 券 ) , 並 采 用 具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 投 資 於 具 代 表 性 的 指 數 成 分 證 券 樣 本 , 該 樣 本 的 整 體 投 資 概 況 反 映 指 數 的 概 況 。

貝 萊 德 全 球 基 金 - 中 國 基 金 - A 類 非 派 息 股 份 港 元 非 對 沖

貝 萊 德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基 金 將 總 資 產 不 少 於 70% 投 資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或 從 事 大 部 分 經 濟 活 動 的 公 司 之 股 權 證 券 。

中 銀 香 港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中 銀 香 港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是 旨 在 透 過 投 資 於 主 要 在 香 港 經 營 或 者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香 港 經 濟 有 關 的 公 司 之 上 市 股 票 及 與 股 票 相 關 的 證 券 ( 包 括 認 股 權 證 及 可 換 股 證 券 ) , 從 而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長 期 資 本 增 長 。

中 銀 香 港 港 元 收 入 基 金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中 銀 香 港 港 元 收 入 基 金 是 謀 求 透 過 一 個 主 要 由 以 港 元 為 計 價 貨 幣 且 具 有 投 資 評 級 ( 由 穆 迪 或 具 有 類 似 地 位 的 其 他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評 為 Baa3 級 或 以 上 ) 的 債 券 組 成 的 投 資 組 合 , 以 提 供 一 個 穩 定 的 收 入 及 長 期 資 本 增 值 。

中 銀 香 港 中 國 豐 盛 消 費 基 金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過 投 資 於 其 業 務 與 香 港 和 / 或 中 國 內 地 消 費 行 業 有 關 的 公 司 所 發 行 或 有 聯 系 的 上 市 股 票 或 與 股 份 相 關 的 證 券 , 以 尋 求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長 期 的 資 本 增 長 。

中 銀 香 港 中 國 股 票 基 金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中 銀 香 港 中 國 股 票 基 金 是 旨 在 通 過 主 要 投 資 於 其 活 動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和 經 濟 增 長 有 密 切 聯 系 的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票 和 與 股 份 相 關 的 證 券 ( 包 括 認 股 權 證 和 可 換 股 證 券 ) 而 向 投 資 者 提 供 長 期 的 資 本 增 長 。

中 銀 香 港 盈 薈 系 列 - 中 銀 香 港 全 天 候 中 港 股 票 基 金

中 銀 香 港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子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香 港 及 中 國 市 場 的 股 本 證 券 。

中 銀 保 誠 中 國 價 值 基 金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其 活 動 及 業 務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經 濟 有 密 切 聯 系 的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證 券 或 與 這 些 公 司 相 關 的 證 券 。

交 銀 國 際 龍 騰 核 心 增 長 基 金

交 銀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本 基 金 將 其 資 產 凈 值 至 少 70% 投 資 於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上 市 持 有 一 定 權 益 的 H 股 、 紅 籌 及 其 他 公 司 。

資 本 靈 活 投 資 計 劃

美 國 萬 通 保 險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資 本 靈 活 投 資 計 劃 為 一 份 整 付 保 費 的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

資 本 投 資 計 劃

美 國 萬 通 保 險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資 本 投 資 計 劃 為 一 份 整 付 保 費 的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畫 , 提 供 擁 有 一 系 列 投 資 選 擇 的 投 資 平 臺 。 每 個 投 資 選 擇 均 聯 系 至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畫 」 中 「 合 資 格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認 可 的 一 個 相 關 基 金 。

建 銀 國 際 - 國 策 主 導 基 金

建 銀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是 透 過 投 資 於 以 香 港 上 市 證 券 為 主 及 / 或 在 任 何 國 際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並 受 益 於 中 國 大 陸 、 香 港 、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政 府 及 / 或 法 定 組 織 已 實 施 及 / 或 即 將 執 行 的 政 策 的 股 本 及 股 本 相 關 證 券 、 債 券 等 多 元 化 投 資 組 合 , 以 資 本 增 長 及 收 益 上 升 而 達 致 單 位 價 格 長 期 增 值 。

華 夏 中 國 機 會 基 金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本 基 金 透 過 主 要 投 資 ( 即 其 資 產 凈 值 最 少 70% ) 於 中 國 相 關 上 巿 股 本 證 券 , 務 求 將 資 本 增 長 達 致 最 高 。

南 方 龍 騰 基 金 - 中 國 新 平 衡 機 會 基 金

南 方 東 英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受 惠 於 中 國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和 消 費 升 級 的 中 小 盤 股 以 實 現 基 金 資 產 長 期 、 穩 定 的 資 本 增 值 ; 最 終 目 標 是 業 績 超 越 中 國 的 經 濟 增 長 。

招 商 中 證 海 外 內 地 股 ETF

招 商 證 券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在 於 尋 求 提 供 於 扣 除 費 用 及 開 支 之 前 與 中 證 海 外 內 地 股 指 數 ( 港 元 ) 表 現 密 切 相 關 的 投 資 回 報 。

中 信 証 券 中 國 香 港 龍 頭 基 金

中 信 証 券 國 際 投 資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旨 在 投 資 於 多 元 化 的 投 資 組 合 , 包 括 至 少 有 23 隻 藍 籌 股 , 另 外 在 有 限 範 圍 內 投 資 美 國 預 託 證 券 ( ADR ) 及 全 球 存 託 憑 證 ( GDR ) 。 該 等 證 券 主 要 在 香 港 及 / 或 國 際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 或 在 定 期 開 放 供 國 際 公 眾 人 士 買 賣 該 等 證 券 的 其 他 有 組 織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 中 信 証 券 中 國 香 港 龍 頭 基 金 將 投 資 至 少 70% 的 資 產 凈 值 於 在 香 港 成 立 的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票 或 於 香 港 上 市 的 公 司 的 股 票 , 所 投 資 的 這 些 股 票 均 為 高 市 值 的 股 票 (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H 股 及 紅 籌 股 ) , 這 些 公 司 的 收 入 、 收 益 、 資 產 或 經 濟 活 動 主 要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及 香 港 。

匯 添 富 港 幣 債 券 基 金

匯 添 富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目 標 是 投 資 其 資 產 70% 以 上 於 港 元 計 價 債 務 證 券 及 存 款 證 , 及 不 多 於 30% 投 資 於 其 他 貨 幣 計 價 債 務 證 券 。

匯 添 富 中 港 策 略 基 金

匯 添 富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由 大 中 華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本 證 券 組 成 之 投 資 組 合 。

大 成 中 証 香 港 中 資 民 企 ETF

大 成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投 資 目 標 為 提 供 投 資 者 一 個 在 未 計 費 用 及 支 出 之 前 回 報 接 近 中 証 香 港 內 地 民 營 企 業 指 數 表 現 的 投 資 成 果 。

大 成 中 証 香 港 中 資 央 企 ETF

大 成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投 資 目 標 為 提 供 投 資 者 一 個 未 計 費 用 及 支 出 之 前 回 報 接 近 中 証 香 港 內 地 國 有 企 業 指 數 表 現 的 投 資 成 果 。

投資治理的劃定

  政府會訂立關於投資治理的劃定及轉換投資項目標範例(範例),確保投資者獲準在港勾留時代,其投資額不會少於本籌劃所劃定者。投資者須在一家金融中介機構註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生意指定金融資產。投資治理劃定的詳情載於《籌劃規矩》[ID(C)968]。投資者須在申請表格內簽訂許諾,贊成依據籌劃留港時代遵照籌劃規矩的範例。

  註:金融中介機構必需是《銀行業條例》訂明的承認機構、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舉行第1、4或9類受規管運動的持牌法團或獲答應謀劃《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種別C營業的保險人。

  投資項目代價變革

  倘使總投資代價降至最低限額1000萬港元*如下,投資者不必投入資金於投資內的項目以彌補差額。同時,若投資項目標代價高於本來的最低限額,投資者亦弗成提取本錢增益。投資者可保存由獲許金融資產所得到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錢收入,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籌劃的範例。投資者可以隨便把投資轉往分歧的獲許金融資產(比方由股票轉為債券,或由債券轉為股票),惟他必需把出售本來資產所得的全體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須記載投資組合的每次改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資門坎(及凈資產或凈本錢請求)由650萬港元增至10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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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貿易移民跟著投資移民停息備受存眷

  2015年1月14日,香港行政主座將揭櫫新一年的《施政申報》,本日香港施政籌劃申報明白劃定於2015年1月15日起停息履行本錢投資者入境籌劃,別名香港投資移民。香港貿易移民、香港輸入人材籌劃、香港優才籌劃政策穩定。

  香港特殊行政區入境事件處履行實驗籌劃,吸引已移居外洋的中國籍香港永遠性住民的第二代回港成長,屆時放寬「一樣平常就業政策」、「輸入要地本地人材籌劃」及「優良人材入境籌劃」下的勾留支配,勉勵人材及企業家來港及留港成長,香港當局的這一舉動,無疑是對為了吸引更多的專業技巧人材來港從而為推進香港經濟的成長。

  自香港投資移民停息以來,香港貿易移民、優才籌劃、專才籌劃備受存眷,但是從這三個項目標申請前提和相幹移民政策來看,香港貿易移民加倍遭到更多人的存眷和青睞!比方香港投資最低投資額度1000萬港幣,但是香港貿易移民投資開辦企業最低額僅為100萬港幣,對付投資移民申請人而言,無疑是一利好新聞!然持香港護照可通暢環球150多個國度,享天下國民之便。香港是一座天下級都會,環球主要的國際金融、辦事業及航運中間,有“東方曼哈頓”、“東方之珠”、“美食勝地”、“購物勝地”及“動感之都”等佳譽。自香港推出貿易移民以來,國盛宏亞移民公司一向堅持100%勝利率,是香港貿易移民的開辟者,也是17年專註香港移民項目標老牌移民公司,以豐碩的移民履歷及對移民政策的深刻掌控,贊助客戶實現移民香港的為己任,獲得了寬大客戶的信賴與支撐,博得了業界優越的貿易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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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移民前提

  香港移民局官網

  2015香港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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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起源:https://abroad.hopetrip.com.hk/news/115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