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資移民政策
CIS 名 稱 | CIS 的 管 理 公 司 | 交 易 貨 幣 | CIS 投 資 政 策 的 簡 單 描 述 |
---|---|---|---|
富 貴 竹 投 資 保 險 計 劃 |
中 國 人 壽 保 險 ( 海 外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富 貴 竹 為 一 項 躉 繳 保 費 的 投 資 相 連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提 供 一 系 列 連 系 至 「 合 資 格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認 可 連 系 基 金 的 投 資 選 擇 。 |
德 盛 全 球 投 資 基 金 - 德 盛 港 元 收 益 基 金 |
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
港 幣 |
基 金 將 透 過 投 資 於 港 元 計 價 債 務 市 場 以 達 致 目 標 。 |
德 盛 全 球 投 資 基 金 - 德 盛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
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
港 幣 |
本 附 屬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乃 達 致 長 期 資 本 增 值 。 附 屬 基 金 將 主 要 透 過 股 票 市 場 上 的 香 港 相 關 投 資 以 達 致 投 資 目 標 。 |
領 航 |
富 通 保 險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領 航 為 整 付 保 費 的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 其 旨 在 透 過 提 供 一 系 列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作 投 資 , 以 達 至 中 期 至 長 期 資 本 增 值 。 |
領 航 之 選 |
富 通 保 險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領 航 之 選 為 整 付 保 費 的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 其 旨 在 透 過 提 供 一 系 列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作 投 資 , 以 達 至 中 期 至 長 期 資 本 增 值 。 |
霸 菱 香 港 中 國 基 金 ( " 基 金 " ) - A 類 別 |
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 - 其 已 將 基 金 的 投 資 管 理 職 務 轉 授 予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負 責 , 而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已 委 任 霸 菱 資 產 管 理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 根 據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V 部 獲 發 牌 ) 擔 任 基 金 的 副 投 資 經 理 。 |
港 幣 |
基 金 的 目 標 是 在 資 產 價 值 中 達 致 長 期 資 本 增 長 。 基 金 將 尋 求 透 過 在 任 何 一 次 投 資 中 , 把 其 總 資 產 至 少 70% 投 資 於 已 在 香 港 或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 或 在 香 港 或 中 國 進 行 其 主 要 經 濟 活 動 的 公 司 的 股 票 及 股 票 相 關 證 券 , 以 達 致 其 投 資 目 標 。 |
東 亞 聯 豐 港 元 債 券 基 金 (HK$) Bond Fund |
東 亞 聯 豐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目 標 是 透 過 投 資 於 以 港 元 計 算 之 有 息 證 券 組 成 之 投 資 組 合 , 提 供 以 港 元 計 算 之 長 期 資 本 增 長 予 投 資 者 。 |
東 亞 聯 豐 香 港 增 長 基 金 |
東 亞 聯 豐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目 標 是 透 過 投 資 於 由 在 香 港 上 市 或 營 業 或 在 香 港 有 主 要 利 益 之 公 司 之 證 券 所 組 成 的 分 散 投 資 組 合 , 提 供 以 港 元 計 算 之 長 期 資 本 增 長 予 投 資 者 。 |
貝 萊 德 香 港 政 府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
貝 萊 德 資 產 管 理 北 亞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貝 萊 德 香 港 政 府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是 提 供 於 扣 除 費 用 和 開 支 之 前 緊 貼 滙 豐 亞 洲 本 地 債 券 指 數 - 港 元 政 府 債 券 ( 「 指 數 」 ) 表 現 之 投 資 回 報 。 |
貝 萊 德 全 球 基 金 - 中 國 基 金 - A 類 非 派 息 股 份 港 元 非 對 沖 |
貝 萊 德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基 金 將 總 資 產 不 少 於 70% 投 資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或 從 事 大 部 分 經 濟 活 動 的 公 司 之 股 權 證 券 。 |
中 銀 香 港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中 銀 香 港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是 旨 在 透 過 投 資 於 主 要 在 香 港 經 營 或 者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香 港 經 濟 有 關 的 公 司 之 上 市 股 票 及 與 股 票 相 關 的 證 券 ( 包 括 認 股 權 證 及 可 換 股 證 券 ) , 從 而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長 期 資 本 增 長 。 |
中 銀 香 港 港 元 收 入 基 金 |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中 銀 香 港 港 元 收 入 基 金 是 謀 求 透 過 一 個 主 要 由 以 港 元 為 計 價 貨 幣 且 具 有 投 資 評 級 ( 由 穆 迪 或 具 有 類 似 地 位 的 其 他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評 為 Baa3 級 或 以 上 ) 的 債 券 組 成 的 投 資 組 合 , 以 提 供 一 個 穩 定 的 收 入 及 長 期 資 本 增 值 。 |
中 銀 香 港 中 國 豐 盛 消 費 基 金 |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過 投 資 於 其 業 務 與 香 港 和 / 或 中 國 內 地 消 費 行 業 有 關 的 公 司 所 發 行 或 有 聯 系 的 上 市 股 票 或 與 股 份 相 關 的 證 券 , 以 尋 求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長 期 的 資 本 增 長 。 |
中 銀 香 港 中 國 股 票 基 金 |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中 銀 香 港 中 國 股 票 基 金 是 旨 在 通 過 主 要 投 資 於 其 活 動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和 經 濟 增 長 有 密 切 聯 系 的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票 和 與 股 份 相 關 的 證 券 ( 包 括 認 股 權 證 和 可 換 股 證 券 ) 而 向 投 資 者 提 供 長 期 的 資 本 增 長 。 |
中 銀 香 港 盈 薈 系 列 - 中 銀 香 港 全 天 候 中 港 股 票 基 金 |
中 銀 香 港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子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香 港 及 中 國 市 場 的 股 本 證 券 。 |
中 銀 保 誠 中 國 價 值 基 金 |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其 活 動 及 業 務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經 濟 有 密 切 聯 系 的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證 券 或 與 這 些 公 司 相 關 的 證 券 。 |
交 銀 國 際 龍 騰 核 心 增 長 基 金 |
交 銀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本 基 金 將 其 資 產 凈 值 至 少 70% 投 資 於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上 市 持 有 一 定 權 益 的 H 股 、 紅 籌 及 其 他 公 司 。 |
資 本 靈 活 投 資 計 劃 |
美 國 萬 通 保 險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資 本 靈 活 投 資 計 劃 為 一 份 整 付 保 費 的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 |
資 本 投 資 計 劃 |
美 國 萬 通 保 險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資 本 投 資 計 劃 為 一 份 整 付 保 費 的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畫 , 提 供 擁 有 一 系 列 投 資 選 擇 的 投 資 平 臺 。 每 個 投 資 選 擇 均 聯 系 至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畫 」 中 「 合 資 格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認 可 的 一 個 相 關 基 金 。 |
建 銀 國 際 - 國 策 主 導 基 金 |
建 銀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是 透 過 投 資 於 以 香 港 上 市 證 券 為 主 及 / 或 在 任 何 國 際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並 受 益 於 中 國 大 陸 、 香 港 、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政 府 及 / 或 法 定 組 織 已 實 施 及 / 或 即 將 執 行 的 政 策 的 股 本 及 股 本 相 關 證 券 、 債 券 等 多 元 化 投 資 組 合 , 以 資 本 增 長 及 收 益 上 升 而 達 致 單 位 價 格 長 期 增 值 。 |
華 夏 中 國 機 會 基 金 |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本 基 金 透 過 主 要 投 資 ( 即 其 資 產 凈 值 最 少 70% ) 於 中 國 相 關 上 巿 股 本 證 券 , 務 求 將 資 本 增 長 達 致 最 高 。 |
南 方 龍 騰 基 金 - 中 國 新 平 衡 機 會 基 金 |
南 方 東 英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受 惠 於 中 國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和 消 費 升 級 的 中 小 盤 股 以 實 現 基 金 資 產 長 期 、 穩 定 的 資 本 增 值 ; 最 終 目 標 是 業 績 超 越 中 國 的 經 濟 增 長 。 |
招 商 中 證 海 外 內 地 股 ETF |
招 商 證 券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在 於 尋 求 提 供 於 扣 除 費 用 及 開 支 之 前 與 中 證 海 外 內 地 股 指 數 ( 港 元 ) 表 現 密 切 相 關 的 投 資 回 報 。 |
中 信 証 券 中 國 香 港 龍 頭 基 金 |
中 信 証 券 國 際 投 資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旨 在 投 資 於 多 元 化 的 投 資 組 合 , 包 括 至 少 有 23 隻 藍 籌 股 , 另 外 在 有 限 範 圍 內 投 資 美 國 預 託 證 券 ( ADR ) 及 全 球 存 託 憑 證 ( GDR ) 。 該 等 證 券 主 要 在 香 港 及 / 或 國 際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 或 在 定 期 開 放 供 國 際 公 眾 人 士 買 賣 該 等 證 券 的 其 他 有 組 織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 中 信 証 券 中 國 香 港 龍 頭 基 金 將 投 資 至 少 70% 的 資 產 凈 值 於 在 香 港 成 立 的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票 或 於 香 港 上 市 的 公 司 的 股 票 , 所 投 資 的 這 些 股 票 均 為 高 市 值 的 股 票 (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H 股 及 紅 籌 股 ) , 這 些 公 司 的 收 入 、 收 益 、 資 產 或 經 濟 活 動 主 要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及 香 港 。 |
匯 添 富 港 幣 債 券 基 金 |
匯 添 富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目 標 是 投 資 其 資 產 70% 以 上 於 港 元 計 價 債 務 證 券 及 存 款 證 , 及 不 多 於 30% 投 資 於 其 他 貨 幣 計 價 債 務 證 券 。 |
匯 添 富 中 港 策 略 基 金 |
匯 添 富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由 大 中 華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本 證 券 組 成 之 投 資 組 合 。 |
大 成 中 証 香 港 中 資 民 企 ETF |
大 成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投 資 目 標 為 提 供 投 資 者 一 個 在 未 計 費 用 及 支 出 之 前 回 報 接 近 中 証 香 港 內 地 民 營 企 業 指 數 表 現 的 投 資 成 果 。 |
大 成 中 証 香 港 中 資 央 企 ETF |
大 成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幣 |
投 資 目 標 為 提 供 投 資 者 一 個 未 計 費 用 及 支 出 之 前 回 報 接 近 中 証 香 港 內 地 國 有 企 業 指 數 表 現 的 投 資 成 果 。 |
政府會訂立關於投資治理的劃定及轉換投資項目標範例(範例),確保投資者獲準在港勾留時代,其投資額不會少於本籌劃所劃定者。投資者須在一家金融中介機構註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生意指定金融資產。投資治理劃定的詳情載於《籌劃規矩》[ID(C)968]。投資者須在申請表格內簽訂許諾,贊成依據籌劃留港時代遵照籌劃規矩的範例。
註:金融中介機構必需是《銀行業條例》訂明的承認機構、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舉行第1、4或9類受規管運動的持牌法團或獲答應謀劃《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種別C營業的保險人。
投資項目代價變革
倘使總投資代價降至最低限額1000萬港元*如下,投資者不必投入資金於投資內的項目以彌補差額。同時,若投資項目標代價高於本來的最低限額,投資者亦弗成提取本錢增益。投資者可保存由獲許金融資產所得到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錢收入,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籌劃的範例。投資者可以隨便把投資轉往分歧的獲許金融資產(比方由股票轉為債券,或由債券轉為股票),惟他必需把出售本來資產所得的全體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須記載投資組合的每次改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資門坎(及凈資產或凈本錢請求)由650萬港元增至1000萬港元。
擴大瀏覽:
香港貿易移民跟著投資移民停息備受存眷
2015年1月14日,香港行政主座將揭櫫新一年的《施政申報》,本日香港施政籌劃申報明白劃定於2015年1月15日起停息履行本錢投資者入境籌劃,別名香港投資移民。香港貿易移民、香港輸入人材籌劃、香港優才籌劃政策穩定。
香港特殊行政區入境事件處履行實驗籌劃,吸引已移居外洋的中國籍香港永遠性住民的第二代回港成長,屆時放寬「一樣平常就業政策」、「輸入要地本地人材籌劃」及「優良人材入境籌劃」下的勾留支配,勉勵人材及企業家來港及留港成長,香港當局的這一舉動,無疑是對為了吸引更多的專業技巧人材來港從而為推進香港經濟的成長。
自香港投資移民停息以來,香港貿易移民、優才籌劃、專才籌劃備受存眷,但是從這三個項目標申請前提和相幹移民政策來看,香港貿易移民加倍遭到更多人的存眷和青睞!比方香港投資最低投資額度1000萬港幣,但是香港貿易移民投資開辦企業最低額僅為100萬港幣,對付投資移民申請人而言,無疑是一利好新聞!然持香港護照可通暢環球150多個國度,享天下國民之便。香港是一座天下級都會,環球主要的國際金融、辦事業及航運中間,有“東方曼哈頓”、“東方之珠”、“美食勝地”、“購物勝地”及“動感之都”等佳譽。自香港推出貿易移民以來,國盛宏亞移民公司一向堅持100%勝利率,是香港貿易移民的開辟者,也是17年專註香港移民項目標老牌移民公司,以豐碩的移民履歷及對移民政策的深刻掌控,贊助客戶實現移民香港的為己任,獲得了寬大客戶的信賴與支撐,博得了業界優越的貿易信用。
推舉瀏覽:
香港移民前提
>>>點擊進入出國留學頻道香港移民欄目懂得更多
原文起源:https://abroad.hopetrip.com.hk/news/115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