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留學 留學出入境的海關規定

2013/12/11 瀏覽次數:5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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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oad.hopetrip.com.hk - 出境入境】馬來西亞留學 留學收支境的海關劃定
   馬來西亞留學政策之海關劃定先容。入境前,訪客必需報告全部需納稅或犯禁的物品。海關依據須要有權請求搭客打開行李物品舉行磨練,此舉系基於1967年海關法第103條授權。在東、西馬間旅遊不征收關稅。沙巴州納閩島和吉打州的浮羅交怡島系免稅區,除入口橡膠、煤油成品等需繳付關稅外,其他物品無需繳納。

    2、綠色和赤色通道。在某些關隘,特別是機場應用赤色和綠色通道體系。未攜帶任何犯禁或需納稅物品人士通暢綠色通道,相反應用赤色通道,並自動向海關事情職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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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1996年終稅法,納稅額以物品現實代價(或估價)的30%征收。免征稅物品如:自來水筆、打火機、書本、報刊雜誌、香水、化妝品(不包含撲粉)、便攜式收音機、腕表、拍照機、攝相機、電腦、魚具、球類(除高爾夫球)、各類音樂東西(除鋼琴)等。

    依據1988年海關法第19條,外籍訪客如能知足以下前提可享受多少商品免納關稅報酬:

    1、有關物品系由訪客隨身或放在行李中攜帶;

    2、有關物品系日常平凡常用的私用物品;

    3、訪客需說服海關官員他並不是馬來西亞住民並盤算拜訪馬國很多於72小時;訪客不克不及將有關優惠配額轉贈別人應用。有關物品名稱:酒類(不跨越1公升)、卷煙(不跨越225克,相稱於200支)、洋火(不跨越100根)、化妝品、香皂、牙膏、新衣物(不跨越3件)、新鞋(不跨越1雙)、用於保健和幹凈應用的便攜式電動商品(每種不跨越1件)、禮物(代價不跨越400馬幣)、私用便攜式商品和裝備。

    馬來西亞留學政策包管金軌制:如訪客攜帶了私用需納稅物品,在海關交付相稱於稅額30%的包管金可以將有關商品攜帶入境。包管金在出境時返還給有關訪客,條件前提是3個月之內出境,出境時需向海關職員出示有關商品和包管金收條和交付30分馬幣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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