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留學經濟擔保

2015/11/03 瀏覽次數:17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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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留學職員須有一名經濟包管人出具經濟包管書,包管書須解釋包管人付出被保人在加拿大留學時代的統統用度,而且不克不及限制包管時光和金額。除包管書外,須附一份包管人的收入證實,該證實只能是包管人的人為單或稅單,不接收銀行存款證實或其他資產證實。

  別的包管人須在包管書上聲明,在曩昔的五年中曾否為其余留門生作過包管,若有,應解釋門生的名字及今朝情形。未作過包管,也應聲名此究竟。

  具體劃定以下:

  (1)棲身在加拿大的包管人,使館只接收加拿大國度稅務部簽發的T-452稅單或包管人店主出具的T-4人為表。

  (2)棲身在美國的包管人,必需供給由店主出具的W-2人為表本來(或經公證過的副本)而且供給公證過的比來的稅單副本。美國移民局的1-134表不克不及作為赴加留學的經濟包管書。

  (3)棲身在其他國度和地域的包管人,必需供給小我稅單的本來或公證過的副本。

  凡獎學金每一年不敷12000加元的門生,應解決相符上述前提的經濟包管手續。

  包管書須經公證,並用英文或法文謄寫。若原文系其他筆墨(含中文),則需有翻譯公司出具的英文或法文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