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美國公民應具備什麽資格

2015/12/26 瀏覽次數:4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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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現行司法軌制裏的出身國民權的淵源是英國通俗法裏的屬地原則(Jus Soli),即一小我只要出身在美國“國土”上大概美國的領水和領空內,就主動得到美國國籍。本日這個美國“國土”的觀點,除美邦本土外,還包含波多黎各、巴拿馬運河區、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和北馬裏亞納群島。有些美國投資移民確定據說過,本年10月,在台北飛往洛杉磯的班機上,一名台灣妊婦在羊水已破了的情形下,一直地問乘務員“有無到美國”,大有不到美國果斷不生的幹勁,為的便是讓她的孩子具有美國國籍。

成為美國公民應具備什麽資格

  在美國建立之初,情形卻大相

  徑庭。美國開國早期,構成美利堅合眾國的原英屬各北美殖民地變成美國的各州,但美國到底采取甚麽樣的國度軌制還沒有底定,各州與國度之間的幹系也沒有明白,在國民權和國籍題目上自行其是。1817年,最高法院才明白劃定,在關於國籍的題目上,聯邦當局具有排他的權利,停止了聯邦和州之間的統領權不合。

  1790年經由過程的美國第一部國籍法(《1790年歸化法案》)劃定,只有操行優越的自由白人移民才可以歸化為美國人。這就把其時生齒中的相稱一部門消除在外,主如果印第安人、白人左券奴、黑人仆從和自由黑人。亞裔也一樣沒有資歷歸化為美國國民。

  該法還劃定,美國國民在美國以外出身的後代自然具有美國國籍,除那些父親從未在美國假寓的孩子。而在美國出身的人是不是能主動得到美國國民權,現實上照樣個懸而未決的題目。1844年的茱莉亞·林奇訴克拉克(Julia Lynch v. Clarke)一案中,紐約衡平法院的法官被請求決議“外國(愛爾蘭)怙恃短暫勾留時代生下”的林奇是否是美國國民時,不因此其時的美國聯邦司法大概憲法,而是根據通俗法原則訊斷:全部出身在美國的人都是美國國民,而豈論他/她的怙恃身份若何(但不包含外國大使的後代)。直到此時,出身國民權這個在成文法中並未直接表述的題目才真正經由過程判例在美國法律實踐中獲得明白的落實。

  但是,在北方的傑斐遜黨人和傑克遜時期的南邊民主黨民氣目中,美國事一個“白種漢子的共和國”,以是他們的政策在謝絕非白人移民的國民權方面一脈相承。

  南邊當局和立法機構特別畏懼黑人具有國民權,從而博得同等的政治位置。1857年,美國海內關於仆從制的不合已日趨白熱化,黑奴斯科特訴桑福德 (Dred Scott v. Sandford)請求自由一案正逢當時,成為全部國度政治走向的風向標,有人乃至以為該案是引發美海內戰的癥結緣故原由之一。終極,重要由南邊出生的大法官構成的最高法院判斯科特敗訴。在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Roger Taney) 撰寫的多半看法中,乃至以為縱然斯科特是自由的,也弗成能成為美國國民,赤裸裸地否認了黑人的國民權。這也反應了158年前美公法律實踐中守舊權勢之壯大。

  內戰以後,只管仆從制造為一種公然正當的種族榨取軌制已被周全破除,然則在現實的政治和社會生存中,輸掉了戰斗的傳統南邊權勢仍極力保持戰前的做法。

  1866年,美國國會經由過程《1866年民權法案》,明白劃定:包含得到解放的黑人仆從在內,“除未被征稅的印第安人外,全部在美國出身且非任何外國人權勢的人”都是美國國民。來改過興的共和黨的雅各布·霍華德(Jacob Merrit Howard)商討員為了防備該法案被未來的國會破除,或是被最高法院裁定違憲,持續疏忽黑人和其他少數族裔的權力,以此為基本提出第十四修改案(1866)。經由在聯邦立法機構內兩年的盡力,修改案最終究1868年得以經由過程,個中第一款寫道:

  以是許多美國投資移民也是赴美生子的,全部在合眾國出身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統領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棲身州的國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訂或實行限定合眾國國民的特權或寬免權的司法;不經合法司法法式,不得褫奪任何人的性命、自由或產業;在州統領規模內,也不得謝絕賜與任何人以同等司法掩護。

  第十四修改案第一次從憲法的條理明白劃定了出身國民權的正當位置,也是本日浩瀚怙恃赴美生子的產品——“錨孩”的司法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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