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換匯常識介紹

2013/06/17 瀏覽次數:5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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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留學網(https://abroad.hopetrip.com.hk/australia/) - 澳洲留學留學貸款/理財/外匯】出國換匯知識先容


出國換匯知識先容

  換匯須要以下證件:

  1.本人的有用護照、簽證。假如你是第一次出境,那末你還須要供給出境掛號卡。

  2.本人事情單元的證實或先容信。假如你沒有單元證實或先容信,你可到你戶口地點地的街道做事處開一個換匯證實。

  3.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假如你是替身代庖,除上述的證件以外,你還應供給你本身,即代庖者的身份證。

  4.出國留學還須要供給本人的入學關照復印件。

  5.出國假寓還需供給假寓簽證復印件。

  6.商務出境還需供給能證實商務出境的公文。

  7.持屢次來回簽證一年內屢次處境者(持屢次來回港澳通暢證的除外)每次購匯時還需供給出境機票或火車票。

  出國換匯須要留意的事變

  1.不管在何地解決護照及簽證,都應到戶口地點地的中國銀行分支機構解決換匯手續,為便利眾人簽證後直接出境的異地住民換匯,如簽證

  日期與出境日期(以機票或火車票為準)距離在3日以內,可持護照、簽證、身份證、出境機票或火車票在中行北京分行換匯。

  2.自費出境留學供匯工具為攻讀大學本科以上學位的職員,可申請第一學年的膏火和米飯錢換匯,今後的膏火和米飯錢則不在換匯規模以內。

  3.持一次性旅行護照者需由有關部分同一解決換匯手續。見: 出國旅行換匯新劃定。

  4.持屢次來回的來往港澳通暢證的,一年以內屢次出境只可換匯一次。

  5.如要換匯應在出境前解決,過後不予補辦。

  關於對攜帶外匯收支境治理的劃定

  (1996年12月31日國度外匯治理局、海關總署結合制訂)

  第一條 為增強對攜帶外幣現鈔、外幣付出憑據收支境的治理,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外洋匯治理條例》,特制訂本劃定。

  第二條 本劃定以下用語寄義: “進、出境職員”系指進境、出境的境內住民和非住民(包含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台同胞); “銀行”系指經國度外匯治理局同意創辦外匯營業的國有貿易銀行及分支行和其他貿易銀行及分支行; “當天屢次來回”系指當天內進境或出境跨越一次; “短時間內屢次來回”系指15天內進境或出境跨越一次。

  第三條 收支境職員攜帶以下數分外幣現鈔進境應向海關報告: 非住民攜帶外幣現鈔折合5 000美元以上者; 住民攜帶外幣現鈔折合

  2000美元以上者。 當天屢次及短時間內屢次來回者除外。

  第四條 有本次入境報告數額記載的出境職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凡不跨越其數額的, 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允許證”(如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憑其本次入境時的外匯報告數額記載檢驗放行。

  第五條 無本次入境報告數額記載的出境職員攜帶外幣現鈔、外幣付出憑據出境,按如下數額檢驗放行:

  一、住民攜出金額折合2000美元之內(含2000美元)、非住民攜出金額折合5000美元之內(含5 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準許放行。當天屢次來回及短時間內屢次來回者除外。

  二、住民攜出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上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住民攜出金額折合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

  10000美元)的,應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攜帶證”放行。①

  三、住民攜出金額折合4 000美元以上、非住民攜出金額折合10 000美元以上的,須向本地外匯治理局申請批準,銀行憑批準文件簽發“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攜帶證”放行。②

  四、對本條第三款子下出境職員攜帶外幣現鈔、外幣付出憑據出境的申請,外匯治理構造應該考核其真實性,如確屬常常項面前目今付出的須要,應該予以批準。③

  第六條“當天屢次來回”及“短時間內屢次來回”搭客按如下劃定檢驗放行:

  一、當天屢次來回搭客,攜帶外匯入境須向海關報告,出境時海關憑本次入境時的報告數額記載或銀行簽發的“攜帶證”放行。 二、短時間內屢次來回搭客攜帶外幣現鈔折合1 000美元以上者,入境時須向海關報告,出境時海關憑本次入境時的報告數額記載放行;如無報告記載或銀行簽發的“攜帶證”,可攜帶外幣現鈔折合1000美元出境,超越1 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七條 出境職員攜帶境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出境,對照對帶出外幣現鈔的劃定解決,跨越劃定數額的外幣有價證券須報外匯治理構造批準,海關憑批準件放行。

  第八條“攜帶證”應同時蓋有“國度外匯治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批準章”和“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並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一次應用有用。

  第 九條“攜帶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銀行存查;第二聯由簽發銀行按季交本地外匯治理部分存查;第三聯由攜帶外匯出境職員交海關驗存。④

  第十條 銀行在簽發“攜帶證”的同時,應依照《國際進出統計報告方法》的劃定請求其客戶填報響應的國際進出統計報告單。

  第十一條 銀行應在每季度停止10日內將簽發“攜帶證”的情形報本地外匯治理部分核對。

  第十二條 銀行簽發“攜帶證”必需相符國度外匯治理劃定。外匯治理構造有權對銀行簽發“攜帶證”的情形舉行檢討。對違背劃定的銀行,外匯治理構造可視情節輕重,賜與罰款直至停滯其簽發“攜帶證”資歷等處分。

  第十三條 收支境職員攜帶外匯收支境違背本劃定的,按國度有關律例處置。


原文起源:https://abroad.hopetrip.com.hk/news/32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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