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留學網(https://abroad.hopetrip.com.hk/usa/) - 美國留學護照解決】護照解決司法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護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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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民共和國護照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集會經由過程)
第一條 為了範例中華國民共和國護照的申請、簽發和治理,保障中華國民共和國國民收支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境的權柄,增進對外來往,制訂本法。
第二條 中華國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國民共和國國民收支國境和在外洋證實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任何構造大概小我不得捏造、變造、讓渡、有意損毀大概不法拘留收禁護照。
第三條 護照分為通俗護照、交際護照和公事護照。
護照由交際部經由過程交際門路向外國當局推介。
第四條 通俗護照由公安部收支境治理機構大概由公安部拜托的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公安構造收支境治理機構和中華國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交際部拜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交際護照由交際部簽發。
公事護照由交際部、中華國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交際部拜托的其他駐外機構和交際部拜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國民當局外事部分簽發。
第五條 國民因前去外國假寓、投親、進修、就業、旅遊、從事商務運動等非公事緣故原由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地點地的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公安構造收支境治理機構申請通俗護照。
第六條 國民申請通俗護照,應該提交本人的住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幹資料。國度事情職員因本法第五條劃定的緣故原由出境申請通俗護照的,還應該依照國度有關劃定提交相幹證實文件。
公安構造收支境治理機構應該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通俗護照;對不相符劃定不予簽發的,應該書面解釋來由,並告訴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大概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
在偏僻地域大概交通未便的地域大概因特別情形,不克不及定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構造賣力人同意,簽發時光可以延伸至三旬日。
國民因公道緊迫事由要求加急解決的,公安構造收支境治理機構應該實時解決。
第七條 通俗護照的掛號項目包含: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誕辰期、出身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用期、簽發所在和簽發構造。
通俗護照的有用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通俗護照的詳細簽發方法,由公安部劃定。
第八條 交際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頭、未成年後代和交際信使持用交際護照。
在中華國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大概結合國、結合國專門機構和其他當局間國際構造中事情的中國當局派出的人員及其隨行配頭、未成年後代持用公事護照。
前兩款劃定以外的國民出國履行公事的,由其事情單元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劃定向交際部分提出申請,由交際部分依據須要簽發交際護照大概公事護照。
第九條 交際護照、公事護照的掛號項目包含: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誕辰期、出身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用期和簽發構造。
交際護照、公事護照的簽發規模、簽發方法、有用期和公事護照的詳細種別,由交際部劃定。
第十條 護照持有人所持護照的記錄事變產生變革時,應該持相幹證實資料,向護照簽發構造申請護照變革加註。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護照持有人可以依照劃定申請換發大概補發護照:
(一) 護照有用期行將屆滿的;
(二) 護照簽證頁行將應用終了的;
(三) 護照損毀不克不及應用的;
(四) 護照遺失大概被盜的;
(五) 有合法來由須要換發大概補發的其他情況。
護照持有人申請換發大概補發通俗護照,在海內,由本人向戶籍地點地的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公安構造收支境治理機構提出;在外洋,由本人向中華國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交際部拜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假寓外洋的中國國民返國後申請換發大概補發通俗護照的,由本人向暫住地的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公安構造收支境治理機構提出。
交際護照、公事護照的換發大概補發,依照交際部的有關劃定解決。
第十二條 護照具有視讀與機讀兩種功效。
護照的防偽機能參照國際技巧尺度制訂。
護照簽發構造及其事情職員對因制造、簽發護照而知悉的國民的小我信息,應該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護照簽發構造不予簽發護照:
(一) 不具備中華國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 沒法證實身份的;
(三) 在申請過程當中弄虛作假的;
(四) 被判處科罰正在服刑的;
(五) 國民法院關照有未了卻的民事案件不克不及出境的;
(六) 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大概犯法懷疑人的;
(七)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分以為出境後將對國度平安造成傷害大概對國度好處造成龐大喪失的。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護照簽發構造自其科罰履行終了大概被遣返返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之內不予簽發護照:
(一) 因妨礙國(邊)境治理遭到刑事處分的;
(二) 因不法出境、不法居留、不法就業被遣返返國的。
第十五條 國民法院、國民審查院、公安構造、國度平安構造、行政監察構造因解決案件須要,可以依法拘留收禁案件當事人的護照。
案件當事人拒不交出護照的,前款劃定的國度構造可以提請護照簽發構造宣告案件當事人的護照取消。
第十六條 護照持有人損失中華國民共和國國籍,大概護照遺失、被盜等情況,由護照簽發構造宣告該護照取消。
捏造、變造、欺騙大概被簽發構造宣告取消的護照無效。
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欺騙護照的,由護照簽發構造收繳護照大概宣告護照取消;由公安構造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罰款;組成犯法的,依法窮究刑事義務。
第十八條 為別人供給捏造、變造的護照,大概出售護照的,依法窮究刑事義務;尚不敷刑事處分的,由公安構造充公違法所得,處旬日以上十五日如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罰款;不法護照及其印制裝備由公安構造收繳。
第十九條 持用捏造大概變造的護照大概冒用別人護照收支國(邊)境的,由公安構造按照出境入境治理的司法劃定予以處分;不法護照由公安構造收繳。
第二十條 護照簽發構造事情職員在解決護照過程當中有以下行動之一的,依法賜與行政處罰;組成犯法的,依法窮究刑事義務:
(一) 應該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 無合法來由不在法按期限內簽發的;
(三) 超越國度劃定尺度收取用度的;
(四) 向申請人索取大概收受行賄的;
(五) 泄漏因制造、簽發護照而知悉的國民小我信息,損害國民正當權柄的;
(六) 濫用權柄、玩忽職守、徇情枉法的其他行動。
第二十一條 通俗護照由公安部劃定模樣形狀並監制;交際護照、公事護照由交際部劃定模樣形狀並監制。
第二十二條 護照簽發構造可以收取護照的工本費、加註費。收取的工本費和加註費上繳國庫。
護照的工本費和加註費的尺度由國務院價錢行政部分會同國務院財務部分劃定、頒布。
第二十三條 短時間出國的國民的在外洋產生護照遺失、被盜大概損毀不克不及應用等情況,應該向中華國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交際部拜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國民共和國旅遊證。
第二十四條 國民從事邊疆商業、邊疆旅行辦事大概加入邊疆旅行等情況,可以向公安部拜托的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公安構造收支境治理機構申請中華國民共和國收支境通暢證。
第二十五條 國民以舵手身份收支國境和在外洋船舶上從事事情的,應該向交通部拜托的海事治理機構申請中華國民共和國舵手證。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本法實施前簽發的護照在有用期內持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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