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辦理法律依據《國家醫藥管理局護照管理規定》

2010/10/23 瀏覽次數:3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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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留學網(https://abroad.hopetrip.com.hk/usa/) - 美國留學護照解決】護照解決司法根據《國度醫藥治理局護看管理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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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1990年08月31日  實行日期:1990年08月31日  公布單元:國度醫藥治理局

 

  一、依據國務院和交際部、公安部關於因公出國職員護看管理的文件精力,特制訂本劃定。

 

  二、局構造及在京直屬掛靠單元因公出國職員的護照,由外事司同一賣力治理。

 

  三、依據出國職員的職務,及其地點單元的性子等情形分離解決交際、公事、因公通俗護照。

 

  四、出國職員不得同時持有兩本護照,如因營業事情緣故原由須要持有第二本護照,須征得外事司贊成方可解決。

 

  五、護照由交際部領事司簽發後,由局外事司護看管理職員實時解決掛號、編號手續,並會合保管。

 

  六、護照若未解決掛號、編號或借用手續,任何人不得私自將護照交持照人或舉行簽證解決事件。

 

  七、必需憑出國義務批件、政審批件,方能解決護照借用手續。

 

  八、出國職員返國後,應在一個月以內自動將護照交還護看管理職員。

 

  九、持照人因私借用護照,應由地點單元開具證實解釋來由,方可解決借用手續。護照用畢應立刻送回,借用刻日不得跨越一周。

 

  十、因私出國職員不得借用因公護照。

 

  十一、護看管理職員要實時收繳護照,借照人如過期不交,且無合法來由,局外事司可商交際部領事司宣告其護照取消,並在必定時光內停滯為該人地點單元解決護照。

 

  十二、護看管理職員要常常對護照舉行檢討,每一年歲終,對過時失效和用滿頁數的護照舉行檢討清算,按劃定手續同一核銷。

 

  十三、違犯上述劃定,和產生護照喪失、被竊等題目,要窮究當事人及其主管引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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