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辦理法律依據《文化部因公護照管理辦法》

2010/10/23 瀏覽次數:1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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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留學網(https://abroad.hopetrip.com.hk/usa/) - 美國留學護照解決】護照解決司法根據《文化部因公護看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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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因公護看管理,依據交際部因公護看管理的有關劃定,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本方法所稱因公護照是指交際護照、公事護照和因公通俗護照。

 

  第三條 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結局是文化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賣力文化部構造、國度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屬在京單元因公護照的治理。

 

  第四條 文化部構造各司局、國度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屬在京單元(如下統稱申辦單元)賣力本單元因公出國職員護照的申辦和收繳。

 

  申辦單元指派專辦員,賣力解決本單元因公護照詳細事件。

 

第二章 護照申辦

 

  第五條 出國職員申辦因公護照,應該出具以下文件:

 

  (一)對外文化交換項目同意文件。

 

  (二)以下義務批件:

 

  1、文化部出國義務批件;

 

  2、履行非本部因公出國義務的,出具派出部分出國義務批件復印件、義務關照書和本部向派出部分出具的義務確認件;

 

  3、赴未建交國度的,出具交際部會簽文件;

 

  4、赴澳門從事文化交換運動的,出具新華通信社澳門分社同意文件。

 

  (三)以下檢察文件:

 

  1、正局級如下、正處級以上職員,出具因公出國(境)職員立案表;

 

  2、副處級如下職員首次出國,出具文化部因公出國(境)職員檢察批件;在檢察批件有用期內再次出國,出具因公出國(境)職員立案表。

 

  (四)副部級以上職員,出具國務院批件。

 

  (五)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請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出國職員申辦因公護照,應該填寫申請出國護照事變表和護照卡,交3張近期護照照片,並按劃定繳納代庖護照辦事費。

 

  第七條 出國職員必需照實出具護照申辦文件,照實填寫申請出國護照事變表和護照卡,不得虛報、遮蓋持照情形,或故意避開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的考核。

 

  第八條 護照申辦文件、材料由申辦單元核實後由專辦員賣力交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

 

  申辦單元專辦員應該嚴厲實行職責,在護照申辦過程當中,不得以機謀私、隨意率性刁難、托故遷延。

 

  第九條 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自接收護照申辦申請之日起7個事情日內,核發護照。

 

  第十條 領取護照後,護照持有人必需在護照具名欄中,用漢字或本民族筆墨簽訂本人姓名。

 

第三章 護照保管

 

  第十一條 文化部因公護照由部護看管理部分實施同一保管。嚴厲實行護照掛號手續,按期清算和催繳護照,向交際部立案,並每半年報告請示護照收繳保管情形。

 

  第十二條 常駐外洋職員在任時代,護照按劃定同一保管。暫時返國,護照由護照持有人保管。

 

  第十三條 因公出訪團組出訪時代,應該指定專人同一保管護照。

 

  第十四條 須要隨時出國(境)職員,由地點單元提出看法,經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同意,護照可以由護照持有人臨時保管。隨團組出訪,由團組同一保管護照。

 

  再也不隨時出國(境)的,護照必需按劃定交回。

 

  第十五條 借用護照,應該由單元專辦員持護照本人有關證件和地點單元出具的證實或按本方法第五條劃定的文件,到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解決借用護照手續。應用後,按劃定交還護照,取回有關證件。

 

第四章 護照收繳

 

  第十六條 文化部因公護照由申辦單元賣力收繳,由專辦員賣力催繳並在劃定的刻日內交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同一保管。

 

  第十七條 異常駐外洋職員應該在返國後30日內將所持護照交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

 

  第十八條 常駐外洋職員任職期滿返國,或暫時返國暫不返館的,應該在45日內將所持護照交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未按劃定上繳護照的,部人事治理部分不予解決人事幹系轉移手續。

 

  常駐外洋職員配頭及其未成年後代投親返國,必需實時將所持護照交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

 

  第十九條 領取護照後因故未出國(境)的,應該實時將所持護照交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

 

  第二十條 護照持有人解決調離、告退手續,由申辦單元收繳護照,並交回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未按劃定上繳護照的,部人事治理部分不予解決有關手續。

 

第五章 護照刊出、撤消、燒毀

 

  第二十一條 在海內遺失護照,必需立刻向本地公安構造申報,並由申辦單元報請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解決護照刊出手續。

 

  在外洋遺失護照,必需立刻向我駐外使領館(處)申報,按有關劃定解決護照補發手續。返國後交回補發護照,並書面向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申報遺失情形。

 

  第二十二條 在外洋滯留不歸職員或出走職員,經其地點單元核實無誤後,必需立刻申報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解決護照撤消手續。

 

  第二十三條 失效護照由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賣力按劃定監視燒毀,並向交際部立案。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在申辦護照過程當中,弄虛作假,故意避開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考核的,由申辦人地點單元予以行政處罰;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不予核發護照,並視情節輕重,在1至3年內停滯受理其因公護照申請。

 

  第二十五條 捏造護照申辦文件,欺騙護照的,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再也不受理其因公護照申請;情節緊張,組成犯法的,依法窮究刑事義務。

 

  第二十六條 護照持有人未按劃定上繳護照,經敦促仍不上繳的,由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提請發照構造宣告其護照取消,並在1至3年內停滯受理其因公護照申請。

 

  第二十七條 護照持有人欠妥應用護照,造成不良效果的,由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提請護照持有人地點單元予以行政處罰;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視情節輕重在1至3年內再也不受理其因公護照申請;組成犯法的,依法窮究刑事義務。

 

  第二十八條 申辦單元專辦員未實行本方法劃定的職責的,由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提請申辦單元予以行政處罰並可以責成申辦單元改換專辦員。

 

  申辦單元專辦員徇情枉法或應用職務之便,索取行賄,放縱容隱別人捏造護照申辦文件,欺騙護照的,依法窮究刑事義務;不組成犯法的,由申辦單元予以行政處罰並由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予以傳遞批駁。

 

  第二十九條 申辦單元對護照申辦文件、材料未實行核實職責大概對護照持有人疏於治理,造成必定效果的,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予以傳遞批駁,限日整改;情節緊張的,報請交際部停滯受理申辦單元的因公護照申請。

 

  第三十條 部因公護看管理部分及事情職員玩忽職守、徇情枉法、索取行賄的,依法窮究刑事義務;不組成犯法的,依法賜與行政處罰。對檢察不嚴、監視不力,造成不良效果的,依法賜與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赴港通暢證的申辦治理參照本方法履行。

 

  第三十二條 本方法由文化部賣力說明。

 

  第三十三條 本方法自覺布之日起實施。文化部1993年12月29日宣布的《關於印發〈文化部因公護看管理實行方法〉的關照》同時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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