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簽證官認可的留學資金擔保

2015/12/07 瀏覽次數:4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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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留學被承認的三種資金包管情勢。從今朝的情形看,能不克不及得到美國大學入學權,癥結身分之一便是,申請人是不是有才能付出昂貴的大學教導用度。是以,申請美國留學門生簽證者必需包管在美進修時代有充足的資金,以避免造成"大眾,"累贅或不法打工。為此,留門生必需供給可托的資料證實其在美國第一年有充足的資金來付出全部用度,同時申請人還必需證實其在今後每年的進修中都有充足的資金。那末,今朝被美國簽證官承認的留學資金包管有哪些呢?

  一、校方贊助

  美國大學向外國留門生發放的贊助種類平日包含獎學金、按期生存補助、研討生研討贊助金或教授教養贊助金.假如留門生得到此類贊助,就會在I-20或IAP-66表中明白表現出來,可以作為其留學資金包管,但同時留門生還應當出示校方供給的別的有關經濟贊助的資料。

  二、小我存款

  申請人可供給小我或家庭存款來作為其在美國粹習時代所需用度的擔包管據.申請人假如采取此種資金包管情勢,必需證實該資金隨時均可供申請人應用,並且可以轉往美國,同時申請人還必需解釋資金的起源。

  三、經濟包管書或別的有關職員供給的經濟包管

  申請人應當供給公證的經濟包管書(I-134表或別的書面資料),該包管書必定要有充足的真實性,而且要證實經濟包管人有充足的經濟才能並能供給本質性贊助.經濟包管人不必定是美國國民或在美國的棲身者,但其必需按包管書所許諾的那樣供給必定的經濟包管。一個申請人可以有幾個經濟包管人,每一個包管人承當部門用度.經濟前提好的人可以同時給一個以上的申請人做包管人.但在任何情形下,美國留學簽證申請人必需供給有關資料來證實其經濟包管人的資金起源.簽證官將細心查閱這些資料,確認包管人有才能供給贊助,而不至於給包管人或其家庭帶來艱苦,不至於造成申請人不法打工。

  申請人如采取經濟包管這類情勢,那末除供給經濟包管書外,還需供給如下證據:1、包管人棲身國的所得稅單,比方:美國住民的IRS1040表、中國香港住民的小我稅收單等。2、假如包管人收入很少或沒有收入,但有充足的存款,須要供給銀行證實。為了獲得銀行結算單而暫時集資開的帳戶不克不及作為有用證實。一樣,將資金放在申請人的戶頭上,或是把錢存在黌舍裏而未能解釋資金起源的,平日也沒有用途。3、匆匆使包管人準期付出經濟贊助的身分.簽證官平日以為,假如包管人是申請人的嫡親。那末,準期付出資金的大概性就大些;假如不是支屬,大概性就小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