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職業移民條件

2016/06/14 瀏覽次數:5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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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麽是美國職業移民? 所謂“職業移民”便是美國當局,依據美國的司法,許可任何美國勞工市場上缺乏的及格人材, 經由過程技巧或特別人材的資歷,申請美國的正當永遠棲身權。以雇傭為基準的職業移民一共有五個優先種別:EB1, EB2, EB3, EB4, EB5, EB5。下面就跟出國移民網一路來看看美國職業移民前提,願望對眾人有贊助。

  EB-1職業移民又分為三種:EB-1A,EB-1B,EB-1C.

  1.EB-1A

  指出色人材,假如你自己獲得了國際大獎,就拿體育來說,你拿到了奧林匹克獎,大概拿到了奧運會某項競賽的冠軍,你就拿到綠卡了,這是EB-1A;假如是科學人材,拿到了諾貝爾獎,再便是貿易方面的,有出色進獻、著作的,這幾類人材均可以用EB-1A的方法來解決移民。

  請求:

  申請人必需提交充足的證實資料以證實申請人在其地點範疇內所得到的出色造詣,願望將來持續朝此專業進獻於美國。申請人在舉行申請時其實不須要已在美國得到詳細的事情職位,但在申請得到同意後申請人須要進入美國並在申請的相幹範疇內舉行事情。 這一類申請不須要申請勞工證, 也不須要店主的支撐。

  2.EB-1B

  這是教授教養方面的,假如要去美國大學從事研討事情,教授教養方面的專業,美國大學樂意給你一個歷久的教授教養(機遇),大概你是博士後研討的事情,拿到博士了,在美國的黌舍、學術界從事精深的研討事情,如許便是所謂的E-B1B類。

  請求:

  a.得到永遠性研討職位大概畢生教授教養職位的許諾,並由店主支撐申請;

  b.最少三年的相幹研討履歷大概教授教養履歷;而且在某一科學或學術範疇得到國際性承認,有必定的小我造詣國際性著名度;

  EB-1B的申請不須要勞工證,然則在舉行這項申請時,將來店主(如大學或別的研討機構)必需供給詳細的事情職位,並在I-140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3.EB-1C

  跨國公司,把國際公司的內部職員變更曩昔,曩昔三年中有一年在中國公司擔負高等行政主管或司理職務,有了響應的營業須要,把他從中國公司調到美國公司上班,這就屬於EB-1C類。

  請求:

  a.在曩昔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需在美國店主的外洋機構(如母公司、子公司大概分公司)事情過最少一年,並且他/她必需在美國從事司理/治理事情;

  b.店主必需在美國境內及美國之外的國度舉行營業運營,供給常常,持續,體系的商品和辦事;

  c.店主必需在美國已存在最少一年。

  EB-1C的申請也不須要勞工證,然則在申請時,將來店主必需供給詳細的事情職位,並在I-140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美國職業移民浩瀚EB種別比較

  第一輪:比較優先級

  EB,即Employment-Based的縮寫,指以雇傭為根本的職業移民,數字1到5註解了分歧種別的優先級別。

  第一優先EB-1包含三小類: EB-1A特別人材,EB-1B出色傳授或研討職員, EB-1C跨國公司高等治理或行政治理職員。第一優先的特色是不須要證實勞工缺乏,移民配額富余。

  第二優先EB-2包含兩小類:異常規的國度好處寬免(NIW)和慣例的EB-2勞工證PERM。 NIW不須要事情許諾,不須要證實勞工缺乏,不須要店主支撐。慣例的EB-2,店主要證實勞工缺乏。店主所許諾的事情應當最少請求碩士以上學歷,大概本科加之五年的事情閱歷。

  第三優先EB-3包含兩小類:申請綠卡的事情崗亭請求本科或最少兩年的技巧履歷的歸為一小類。不請求學歷技巧的,歸為另一小類。

  第四優先EB-4:宗教人士簽證。這請求有教會構造出頭具名。受益人應當辦事於教會的事工。

  第五優先EB-5:投資移民。知足三個前提:1、投資一百萬美元或五十萬美元到美國一個貿易實體; 2、發明或增長10個全職的就業機遇給美國工人;3、投資的資金要證實正當起源。

  美國EB-1A出色人材勝,EB-1A作為第一優先級別,是最受美國移民局迎接的移民種別。只須要申請人在範疇內屬於行業精英,便可遞交申請。

  第二輪:比較排期

  雇傭為基本的移民種類都有牢固的配額。求過於供的時刻就會湧現排期。

  EB-1:環球規模內沒有排期。

  EB-2:對中國和印度出身的人有緊張的排期,但對別的國度出身的人來講沒有排期。

  EB-3:排期時光較長,須要期待4年上下

  EB-4:環球規模內沒有排期

  EB-5:排期期待在兩年上下。

  EB-1與EB-4平:除EB-4宗教類移民可以與EB-1A對抗,其他種別,不知要比及何年何月

  第三輪:比較勞工缺乏證實

  雇傭職業移民申請,平日要基於一份事情許諾,是以部門種別須要證實該職位在美國境內勞工缺乏後,才可進入申請法式。

  EB-1和EB-2的NIW:因為司法認定這些造詣大能量大的人對美國就業市場整體是有利的,不會有負面打擊,以是就免去證實勞工缺乏的請求。對付一些用人缺乏的行業,如護士大概大學傳授,移民法更有簡略單純法式支配。

  EB-2和EB-3:當相幹的事情崗亭牽扯到一樣平常美國工人好處時,出於優先掩護美國工人就業機遇的斟酌,店主要證實勞工缺乏。店主要登告白,努力找美國人。只有找不到最低限度及格的美國工人的條件下,才可以找一個外國工人。假如能能找到最低限度及格的美國工人,哪怕外國人更優良,也不克不及用外國人。

  EB-4:宗教人士移民,從事的是神的事功,人所須要,以是司法網開一壁,不須要證實勞工缺乏。

  EB-5:投資者,來美國事要創培養業的,不是搶飯碗的,以是,不須要證實勞工缺乏。

  EB-1A與EB-2的NIW平:在其他種別的申請人還在想方法證實勞工缺乏的時刻,EB-1A的申請人已手拿綠卡,在美國清閑安閑了。

  第四輪:比較申請主體

  EB類固然基於“雇傭”,但並非每份申請都須要由店主代庖。

  EB-1B,EB-1C, EB-2-PERM,EB-3和EB-4:基於一份事情許諾,必需由美國店主作為主體出頭具名提交移民申請,雇員只是受益人

  EB-1A和EB-2的NIW:不須要店主出頭具名,不須要證實勞工缺乏,僅憑受益人自己的成就能夠提出申請。

  EB-5:憑本身的投資出頭具名申請,投資者既是申請人,也是受益人。

  EB-1A和EB-2的NIW平:自動權控制在本身手上,那才叫靠譜!內心才紮實~

  比較成果

  EB-1A出色人材,完善辦理美國移民的統統題目,只要申請人有才,坐擁統統移民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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