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留學 中國與西班牙學歷互認協議揭密

2013/11/22 瀏覽次數:3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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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oad.hopetrip.com.hk - 政策】西班牙留學 中國與西班牙學歷互認協定揭密
 依據1981年4月7日於馬德裏簽訂的中西文化、教導、科學互助協定(如下簡稱1981年4月7日協定)第六條中的有關內容,為牢固兩國在教導文化範疇的友愛互助幹系,推進兩國教導交換與互助的進一步成長,中華國民共和國當局和西班牙王國當局(如下簡稱兩邊)就相互認可兩國教導行政部分和教導機構發表的學歷學位證書殺青以下協定:

 

第一條

目標和實用規模

本協定旨在便利門生進入高級教導機構進修,和為兩國教導體系體例中正規的學歷和學位證書的互認供給便利。

此協定同時實用於在對方教導體系體例中所獲得的正規的學歷學位證書,並認定得到這些學歷和學位證書的進修進程相符兩國的司法律例的劃定。

 

第二條

入讀大學課程

依據各自海內司法律例劃定,兩國將互相認可兩國粹生的中學卒業證書,證實其已完成為了中學教導。假如門生知足個中一方的教導體系體例中答應入讀大學的請求,依據對等原則,將有資歷升入對方大學持續進修。

在遵守兩國相幹司法律例請求的條件下,當門生相符相幹入學請求,而且具備對方教授教養所須要的根本說話才能時,此條目才將建立。

 

第三條

學位及學術程度互認

由一方依法授權的高級教導機構所發表的正規高級教導學歷學位證書,將由另一方的相幹機構依據本國的司法律例舉行認定。上述學歷學位證書只有在具備兩國雷同的學術級別和雷同的現行教授教養籌劃中劃定的教授教養內容及教授教養請求時,該項認定才會建立。

對上述學歷學位的認定只是認可門生具有了相幹的學術資歷和職業資歷。如吸收國度的相幹司法律例中對從業有非學術性的前提,門生必需遵照。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門生的國籍或學位發表國為由對上述的非學術性前提發生輕視性請求。

如一方發表的學位沒法在另外一方的教導系統中找到對等證書,則另外一方將依據其司法律例對該學位的學術程度做對等認證。為此,在本協定的附表二中,對兩國的大學進修構造作了說明解釋。

西班牙參加歐洲教導配合體後,不影響本協定中對現行的專科學歷(第一級)、學士學位(第二級)和博士學位(第三級)的認證。

西班牙王國在12月21日 2001/6大學構造法第三款中的大學是被正式承認的。中華國民共和國全部經國度同意具備響應權利的高級院校和具備學位付與權的研討機構是被正式承認的。兩邊將合時交流各自被正式承認的機構名單。

 

第四條

對部門進修的認證

對付還沒有完成的學歷學位證書的進修進程的承認,將依據其已完成的課程和學科及吸收國的教導體系體例和相幹條例舉行。

 

第五條

碩士和博士進修

兩邊大學可以登科持有對方教導體系體例中響應學位證書的門生,在本國大學持續攻讀碩士或博士課程。一旦接收方大學批準,申請人已獲得的學位程度同等於其他任何可攻讀該碩士或博士課程的門生的學位程度,則該申請人不必對其已得到的學位舉行預先認證。

上述未經預先認證的學位證書,僅作為攻讀下一階段學術課程的入學資歷憑據,不具備其他服從。

門生順遂完成響應的碩士或博士課程後,所獲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將具備完整服從。

 

第六條

大學間協定

兩邊大學都可依據協媾和各自的司法律例制訂合適學士學位或兩邊學士學位教導的結合進修項目。

同時,兩國還將推進大學間的各項互助協定,以成長經當局承認的結合研討生教導項目。上述項目標運作、請求和審批將依據兩邊各自有關司法律例實施。

 

第七條

學位對應表的更新

本協定的簽訂兩邊同等贊成采用辦法,更新和考核兩國小學、初中和高中進修的對應表格,詳請參閱本協定附件。為此,將經由過程本協定第九條提到的兩國粹歷學位互認事情組,樹立關於教導體系體例和教授教養籌劃相幹信息的交流機制。

本協定大概將由於現行教導體系體例更新,而對學位比較表做出需要的修正。此修正將經由過程兩國交流照會的情勢舉行。

 

第八條

必須文件

在認證上述各種學歷學位證書時,必需提交發表國官方承認的文件,即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

所呈交的文件必需為發表國所承認的正當文件,且必需經由接收國相幹機構的認證。

 

第九條

實行本協定的事情組

為便於本協定的實行或在實行過程當中舉行需要的更新,在結合委員會(拜見1981年4月7日協定的第十五章)中將樹立一其中華國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粹位和學歷互認事情小組。協定兩邊可各指定6人構成該事情組。只要一方以為須要,便可舉行見面。該見面應最少每兩年一次,在兩國輪番舉辦。

 

第十條

見效

兩邊應該互相書面關照已完成協定見效所必須的海內司法法式。協定自後一份關照發出之日起見效,自具名之日到見效之日時代可以暫時實行。

本協定於2007年 月 日在北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一致作準。如對文本的說明產生不合,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國民共和國當局                         西班牙王國當局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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