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留學 遵守駐在國法律法規是應盡的義務

2015/01/09 瀏覽次數:7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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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留學網(https://abroad.hopetrip.com.hk/korea/) - 韓國留學預警】韓國留學 遵照駐在公法律律例是應盡的責任
   性子上屬於“戒嚴法”的韓國《國度保安法》,至今仍見效,切實其實存在可議的地方。但作為留門生,只是駐在國的“顧客”,有遵照現行司法的責任,卻無修正他國現行司法的權力。    韓國留學 遵守駐在國法律法規是應盡的義務    據韓國《朝鮮日報》援用韓公法務部5日宣布的新聞,一名來自中國廣東的20歲留門生宋某在申請由說話研修簽證(D5)改換為一樣平常留門生簽證(D2)時被舉報有“利敵”行動,終極受到驅趕出境。    依照韓國媒體引述韓公法務部移民特別查詢拜訪隊的說法,宋某不但在韓留學時代屢次加入親朝請願運動,且其住處被發明數百張內容為請求韓國總統樸槿惠下台的宣揚品,是以被認定違背了《國度保安法》。    韓國《國度保安法》制訂於朝鮮戰斗劍拔弩張的1948年,重要內容為“取消並制止以下集團小我或造孽行動”:反國度集團、反國度運動,自動支撐反國度運動,埋伏於海內的反國度集團成員,誇獎或勉勵反國度集團的行動等等。可以說,《國度保安法》實質上便是針對朝鮮的一部“戒嚴法”,而執政鮮南北方唯一休戰協議而無和約的配景下,朝鮮自己就被視作“反國度集團”,以此權衡,宋某的很多行動天然會被韓方視作“造孽”。    在漫長的軍當局時期,“利敵”和違背《國度保安法》大概象征著縲紲之災,乃至殺身之禍;而即使在韓國成為民主化國度後,《國度保安法》也仍舊束縛著韓國人和在韓外僑的言行,只是響應處分有所減輕。如2012年2月10日韓公民間構造“寧靜同一活動”成員樸政全因在推特上揭櫫親朝談吐,就被以違背此法為由刑拘;前不久仁川亞運會時代,兩名在賽場兜銷朝鮮國旗的中國外僑被處以充公“敵對物品”,所根據的也是此法。    入鄉順俗,在外洋生存、事情和進修,遵照駐在公法律律例是應盡的責任,小我持如何的概念、主意、崇奉是本人自由,但這些都只能在正當的領域內表達,不然被駐在國用司法條則束縛、處分,也就只能無話可說。    平心而論,性子上屬於“戒嚴法”的《國度保安法》,在寧靜、民主確當今時期仍然有用,切實其實存在很多可議的地方。這一法案因特別汗青緣故原由而存在太多主觀隨便性,自出生至今一向遭到很多批駁。2004年盧武鉉任總統時代,還曾力推破除或修正這一司法。但司法存廢,是駐在國當局、民代機構、司法界和公民的事,外僑、留門生只是駐在國的“顧客”,有遵照現行司法的責任,卻並無修正他國現行司法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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