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2015/09/23 瀏覽次數:15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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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香港留學網(https://abroad.hopetrip.com.hk/hongkong/) - 中國香港留學入境指南】香港優良人材入境籌劃

  香港優良人材入境籌劃於2006年推出,停止2013年11月30日共有2646名申請人勝利獲分派名額,個中有2432名申請人屬於“綜合積分制”,應用“造詣計分制”的申請人只占很少部門。下面出國留學頻道來為眾人具體先容香港優良人材入境籌劃的相幹信息,願望對眾人有所贊助。

香港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申請前

  計 劃 宗 旨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下 簡 稱 「 本 計 劃 」 或 「 計 劃 」 ) 是 一 項 設 有 配 額 的 移 民 吸 納 計 劃 , 旨 在 吸 引 高 技 術 人 才 或 優 才 來 港 定 居 , 借 以 提 升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 獲 批 準 的 申 請 人 無 須 在 來 港 定 居 前 先 獲 得 本 地 雇 主 聘 任 。 所 有 申 請 人 均 必 須 首 先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的 要 求 , 才 可 根 據 計 劃 所 設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獲 取 分 數 , 與 其 他 申 請 人 競 爭 配 額 。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分 別 是 「綜 合 計 分 制 」 和 「 成 就 計 分 制 」 。 獲 批 準 的 申 請 人 可 帶 同 配 偶 及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來 港 , 惟 其 必 須 能 自 行 負 擔 受 養 人 在 香 港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賴 公 共 援 助 。

  適 用 人 士

  本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阿 富 汗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的 國 民 。

  甄 選 機 制

  第 一 階 段 : 基 本 資 格

  根 據 本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的 人 士 , 必 須 首 先 符 合 一 套 「 基 本 資 格 」 的 要 求 , 然 後 才 能 根 據 計 劃 所 設 的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獲 取 分 數 。

  第 二 階 段 : 計 分 制 度

  符 合 「 基 本 資 格 」 所 有 要 求 的 申 請 人 , 可 選 擇 以 「 綜 合 計 分 制 」 或 「 成 就 計 分 制 」 的 方 式 接 受 評 核 。 「 綜 合 計 分 制 」 下 設 五 個 得 分 範 疇 , 而 「 成 就 計 分 制 」 則 設 有 一 個 得 分 範 疇 。

  「 綜 合 計 分 制 」 設 有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 選 擇 以 「 綜 合 計 分 制 」 獲 取 分 數 的 申 請 人 應 先 評 估 其 個 人 資 歷 是 否 已 達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 才 提 交 申 請 。

  第 三 階 段 : 甄 選 程 序

  甄 選 程 序 會 定 期 進 行 , 為 申 請 人 分 配 名 額 。 在 每 次 甄 選 程 序 中 , 同 時 符 合 「 基 本 資 格 」 並 在 「 綜 合 計 分 制 」 下 累 計 得 分 達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的 申 請 , 及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 並 在 「 成 就 計 分 制 」 下 獲 得 分 數 的 申 請 , 依 總 得 分 排 列 名 次 後 , 得 分 較 高 的 申 請 將 獲 提 選 作 進 一 步 評 核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下 簡 稱 「 入 境 處 處 長 」 ) 可 就 如 何 根 據 本 計 劃 評 核 、 評 分 及 分 配 名 額 徴 詢 「 輸 入 優 秀 人 才 及 專 才 咨 詢 委 員 會 」 ( 下 簡 稱 「 咨 詢 委 員 會 」 ) 的 意 見 。 該 諮 詢 委 員 會 由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官 方 及 非 官 方 成 員 組 成 。 諮 詢 委 員 會 將 考 慮 香 港 的 社 會 經 濟 需 要 、 各 申 請 人 所 屬 界 別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建 議 如 何 分 配 每 次 甄 選 程 序 中 可 分 配 的 名 額 。 達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或 得 分 較 高 的 申 請 人 不 一 定 獲 分 配 名 額 。 每 次 甄 選 結 果 會 在 入 境 處 網 頁 公 布 。 由 於 甄 選 程 序 需 時 , 除 非 入 境 處 向 有 關 申 請 人 發 出 申 請 被 拒 絶 的 通 知 , 否 則 申 請 人 可 視 其 申 請 為 正 在 辦 理 中 。

  第 四 階 段 : 原 則 上 批 準

  在 甄 選 程 序 中 獲 分 配 名 額 的 申 請 人 將 獲 發 一 封 「 原 則 上 批 準 通 知 書 」 , 在 接 獲 該 函 件 後 ,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親 身 前 來 香 港 出 席 會 面 , 並 出 示 其 在 申 請 期 間 遞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便 入 境 處 查 證 。 申 請 人 可 以 訪 客 身 份 來 港 出 席 上 述 會 面 。獲 發 「 原 則 上 批 準 通 知 書 」 , 並 不 自 動 保 證 申 請 人 最 終 可 循 本 計 劃 獲 準 入 境 香 港 或 逗 留 香 港 。

  第 五 階 段 : 獲 簽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在 入 境 處 滿 意 查 證 所 有 文 件 而 且 各 相 關 申 請 程 序 均 告 完 成 後 , 獲 批 準 的 申 請 人 可 根 據 本 計 劃 獲 發 逗 留 香 港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基 本 資 格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的 基 本 資 格 :

  年 齡

  申 請 人 根 據 本 計 劃 提 交 申 請 時 , 年 齡 必 須 在 18 歲 或 以 上 。

  財 政 要 求

  申 請 人 必 須 證 明 能 獨 力 負 擔 其 本 人 及 受 養 人 ( 如 果 有 ) 居 港 期 間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賴 公 共 援 助 。

  良 好 品 格

  申 請 人 不 得 有 任 何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刑 事 罪 行 記 錄 或 不 良 入 境 記 錄 。

  語 文 能 力

  申 請 人 須 具 備 良 好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書 寫 及 口 語 能 力 ( 中 文 口 語 指 普 通 話 或 粵 語 ) 。

  基 本 學 歷

  申 請 人 必 須 具 備 良 好 學 歷 , 一 般 要 求 為 具 備 由 認 可 大 學 或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頒 授 的 大 學 學 位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能 附 以 證 明 文 件 的 良 好 技 術 資 歷 、 可 證 明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 或 經 驗 及 成 就 亦 可 獲 考 慮 。

  申 請 人 如 未 能 提 供 令 人 信 納 的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符 合 上 述 所 有 基 本 資 格 , 其 申 請 將 會 即 時 被 拒 絶 , 不 獲 繼 續 處 理 。

  重 要 事 項

  入 境 處 處 長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 根 據 本 計 劃 的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就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給 申 請 人 授 予 分 數 , 以 及 批 準 或 否 決 任 何 申 請 而 無 須 給 予 理 由 。 本 計 劃 或 其 有 關 詳 情 , 亦 可 以 在 入 境 處 處 長 認 為 適 當 時 作 出 更 改 而 無 須 作 事 先 通 知 。

  受 養 人 的 入 境

  本 計 劃 的 申 請 人 , 可 按 香 港 現 行 受 養 人 政 策 , 申 請 攜 同 其 配 偶 及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來 香 港 , 而 根 據 本 計 劃 獲 核 準 人 士 或 正 在 申 請 核 準 之 人 士 , 將 成 為 其 隨 同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的 保 證 人 。 獲 本 計 劃 核 準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會 與 其 保 證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掛 鉤 。

  本 計 劃 的 申 請 人 宜 將 其 隨 行 家 庭 成 員 的 受 養 人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與 其 本 人 的 申 請 一 併 遞 交 。 如 申 請 人 根 據 「 綜 合 計 分 制 」 獲 取 分 數 的 得 分 範 疇 包 括 隨 行 已 婚 配 偶 的 學 歷 或 隨 行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的 人 數 , 則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該 等 隨 行 家 庭 成 員 提 交 受 養 人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並 將 申 請 與 其 本 人 的 一 併 遞 交 。

  受 養 人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997 。

  申請手續

  申 請 表 格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前 , 申 請 人 必 須 首 先 細 閱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申 請 須 知 ( 下 簡 稱 《 申 請 須 知 》 ) [ ID(C) 982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 982 ( 英 文 版 本 ) ] 各 部 分 的 說 明 。 申 請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C) 981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 981 ( 英 文 版 本 ) , 有 關 表 格 可 向 下 列 辦 事 處 索 取 :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

  入 境 事 務 處 各 分 處 ;

  中 國 駐 海 外 大 使 館 及 領 事 館 ; 及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外 辦 事 處 。

  申 請 表 格 亦 可 於 此 下 載 。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閱 《 申 請 須 知 》 第 三 部 分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

  受 養 人 的 入 境

  本 計 劃 的 申 請 人 ,可 按 香 港 現 行 受 養 人 政 策 , 申 請 攜 同 其 配 偶 及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來 香 港 , 而 根 據 本 計 劃 獲 核 準 人 士 或 正 在 申 請 核 準 之 人 士 , 將 成 為 其 隨 同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的 保 證 人 。 獲 本 計 劃 核 準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會 與 其 保 證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掛 鉤 。

  本 計 劃 的 申 請 人 宜 將 其 隨 行 家 庭 成 員 的 受 養 人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與 其 本 人 的 申 請 一 併 遞 交 。 如 申 請 人 根 據 「 綜 合 計 分 制 」 獲 取 分 數 的 得 分 範 疇 包 括 隨 行 已 婚 配 偶 的 學 歷 或 隨 行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的 人 數 , 則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該 等 隨 行 家 庭 成 員 提 交 受 養 人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並 將 申 請 與 其 本 人 的 一 併 遞 交 。

  受 養 人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997 。

  警 告

  任 何 人 在 本 計 劃 下 或 為 本 計 劃 的 目 的 而 言 ,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報 失 實 或 填 報 其 明 知 為 虛 假 或 不 相 信 為 真 實 的 資 料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即 屬 犯 罪 , 可 被 檢 控 及 於 其 後 被 遣 離 香 港 。 其 申 請 可 被 拒 絶 , 而 任 何 已 向 其 本 人 及 受 養 人 簽 發 、 或 已 審 核 批 準 簽 發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延 期 逗 留 , 或 任 何 已 施 加 於 其 本 人 及 受 養 人 的 逗 留 條 件 , 均 可 被 宣 告 為 無 效 。

  遞 交 申 請

  申 請 表 格 及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應 郵 寄 或 送 交 到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6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重 要 事 項

  入 境 處 處 長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 根 據 本 計 劃 的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就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給 申 請 人 授 予 分 數 , 以 及 批 準 或 否 決 任 何 申 請 而 無 須 給 予 理 由 。 本 計 劃 或 其 有 關 詳 情 , 亦 可 以 在 入 境 處 處 長 認 為 適 當 時 作 出 更 改 而 無 須 作 事 先 通 知 。

  繳 付 費 用

  有 關 費 用 應 在 領 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時 以 現 金 、 易 辦 事 或 支 票 繳 付 。 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註 明 擡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填 妥 日 期 及 簽 署 妥 當 。

  申請後

  網 上 / 24 小 時 電 話 查 詢 申 請 狀 況

  在 申 請 獲 認 取 後 , 申 請 人 可 在 此 或 通 過 24 小 時 電 話 查 詢 熱 線 (852) 3160 8663 查 詢 申 請 進 度 。

  繳 付 費 用

  有 關 費 用 應 在 領 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時 以 現 金 、 易 辦 事 或 支 票 繳 付 。 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註 明 擡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填 妥 日 期 及 簽 署 妥 當 。

  入 境 安 排

  於 甄 選 程 序 中 獲 分 配 名 額 的 申 請 人 , 將 獲 發 「 原 則 上 批 準 通 知 書 」 , 持 有 該 通 知 書 的 申 請 人 會 獲 邀 請 前 來 香 港 親 自 出 席 會 面 , 並 提 交 緊 接 「 原 則 上 批 準 通 知 書 」 簽 發 日 前 的 10 年 內 曾 居 住 12 個 月 或 更 長 時 間 的 每 個 國 家 / 地 區 開 具 的 無 犯 罪 記 錄 證 明 或 具 同 等 效 力 的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及 出 示 其 在 申 請 期 間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便 入 境 處 查 證 。 此 外 , 如 申 請 人 為 中 國 內 地 的 居 民 , 包 括 現 時 暫 居 於 香 港 或 澳 門 的 內 地 居 民 , 亦 必 須 提 交 其 現 時 所 屬 內 地 工 作 單 位 或 負 責 備 存 其 記 錄 的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所 發 出 的 赴 港 居 留 同 意 書 。 同 意 書 的 樣 本 會 與 「 原 則 上 批 準 通 知 書 」 一 併 寄 予 有 關 申 請 人 。 申 請 人 的 受 養 人 ( 如 果 有 ) 無 須 來 港 出 席 會 面 。

  獲 「 原 則 上 批 準 」 並 不 等 同 根 據 本 計 劃 獲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正 式 批 準 。 申 請 人 必 須 令 入 境 處 信 納 其 在 申 請 期 間 所 作 的 一 切 聲 明 和 資 料 為 真 實 和 完 備 , 才 會 獲 得 正 式 批 準 。

  在 獲 正 式 批 準 後 , 申 請 人 及 其 受 養 人 ( 如 果 有 ) 將 會 根 據 本 計 劃 獲 發 逗 留 香 港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曾 根 據 任 何 入 境 政 策 或 計 劃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 來 港 並 受 一 項 或 數 項 在 港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申 請 參 加 此 計 劃 , 條 件 是 當 局 評 核 其 申 請 時 , 會 視 申 請 人 、 其 配 偶 及 受 養 子 女 ( 如 果 有 ) 為 不 具 有 進 入 香 港 和 在 香 港 逗 留 權 利 的 新 入 境 人 士 。 在 申 請 獲 正 式 核 準 後 , 申 請 人 將 根 據 本 計 劃 獲 簽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 包 括 現 時 暫 居 於 香 港 或 澳 門 的 內 地 居 民 , 若 其 申 請 獲 批 準 , 於 根 據 本 計 劃 來 香 港 居 留 前 必 須 先 取 得 因 私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 「 通 行 證 」 ) 和 相 關 的 赴 港 簽 註 。

  持 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護 照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海 外 提 交 申 請 , 並 已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居 留 或 在 緊 接 申 請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滿 一 年 , ( 「 海 外 」 指 中 國 內 地 、 香 港 特 區 和 澳 門 特 區 以 外 的 地 區 ) , 可 使 用 其 有 效 的 中 國 護 照 申 請 根 據 本 計 劃 在 香 港 居 留 。 就 循 本 計 劃 進 入 香 港 的 目 的 而 言 , 上 述 海 外 中 國 公 民 並 不 需 要 上 述 的 「 通 行 證 」 及 相 關 的 赴 港 簽 註 。

  獲 發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簽 應 貼 在 申 請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的 空 白 簽 註 頁 上 , 在 進 入 香 港 時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出 示 。 倘 若 申 請 人 及 / 或 其 受 養 人 ( 如 果 有 ) 為 內 地 居 民 而 其 持 有 具 相 關 赴 港 簽 註 的 「 通 行 證 」 為 電 子 「 通 行 證 」 , 則 須 於 辦 理 入 境 手 續 時 一 並 出 示 其 根 據 本 計 劃 獲 發 的 進 入 許 可 標 簽 。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獲 本 計 劃 核 準 人 士 及 其 受 養 人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前 , 其 居 港 期 受 逗 留 期 限 的 限 制 。 如 他 們 有 意 繼 續 在 香 港 居 留 , 必 須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四 個 星 期 內 前 提 出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送 交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6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以 「 綜 合 計 分 制 」 獲 本 計 劃 核 準 人 士

  以 「 綜 合 計 分 制 」 獲 本 計 劃 核 準 來 港 人 士 , 一 般 首 次 入 境 可 獲 準 在 港 逗 留 2 4 個 月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他 們 在 首 2 4 個 月 逗 留 期 限 接 近 屆 滿 時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 須 提 供 令 入 境 處 信 納 的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其 已 採 取 來 港 定 居 的 步 驟 , 在 本 港 居 住 , 例 如 取 得 支 薪 聘 任 或 已 建 立 業 務 。 為 符 合 申 請 進 一 步 延 期 逗 留 的 資 格 , 以 「 綜 合 計 分 制 」 獲 本 計 劃 核 準 人 士 須 提 供 令 入 境 處 信 納 的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

  已 於 香 港 定 居 ; 及

  對 香 港 有 所 貢 獻 , 例 如 擔 任 相 當 於 學 位 程 度 、 專 家 水 平 或 高 級 的 支 薪 職 位 , 或 於 香 港 建 立 具 合 理 規 模 的 業 務 。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如 獲 批 準 , 申 請 人 通 常 會 以 3 - 3 年 的 模 式 獲 準 在 港 逗 留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根 據 「 綜 合 計 分 制 」 獲 本 計 劃 核 準 來 港 並 已 留 港 不 少 於 兩 年 的 人 士 , 如 在 上 一 評 稅 年 度 的 薪 俸 稅 應 評 稅 入 息 達 港 幣 200 萬 元 或 以 上 , 一 般 會 獲 準 在 港 延 期 逗 留 六 年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有 關 的 入 息 證 明 文 件 , 如 由 稅 務 局 發 出 的 上 一 評 稅 年 度 的 薪 俸 稅 評 稅 通 知 書 或 相 關 稅 務 文 件 。

  以 「 成 就 計 分 制 」 獲 本 計 劃 核 準 人 士

  以 「 成 就 計 分 制 」 獲 本 計 劃 核 準 來 港 人 士 , 一 般 首 次 入 境 可 獲 準 在 港 逗 留 八 年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如 有 需 要 逗 留 延 期 , 申 請 人 須 證 明 可 獨 力 負 擔 其 本 人 及 受 養 人 ( 如 果 有 ) 居 港 期 間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根 據 本 計 劃 核 準 來 港 人 士 及 / 或 其 受 養 人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不 少 於 7 年 後 , 可 依 香 港 法 例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有 關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詳 細 資 料 , 可 參 閱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小 冊 子 , 或 透 過 查 詢 熱 線 (852) 2824 6111 、 傳 真 (852) 2877 7711 或 電 郵enquiry@immd.gov.hk 向 入 境 處 查 詢 。

  有 關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詳 情 可 按 此 。

  擴大瀏覽:

  2013年景功經由過程香港優良人材入境籌劃的宋師長教師如今在香港一家LED照明公司擔負行政總裁,他跟正在申請優才的申請者分享將來在香港就業的遠景,他說道:“你的身份是優才,那你來香港以前就已有了本身的專業偏向,你本身的才能在香港必定可以或許容身!”

  另有一部門客戶很擔心,縱然經由過程了優才籌劃,假如不在香港事情和生存,續簽會不會很難呢?縱然不在香港事情也能續簽?客戶照實說:第一次續簽比擬輕易,許多優才縱然不在香港棲身,然則自已造一些證據證明自已跟香港或香港公司有接洽,表現至心,當局通常為不會直接拒掉的。情形其實說不曩昔的,也會給一年時光以求改良:我曾碰著一優才基本就沒在香港也不供給任何證據跟香港有幹系,完整一副愛批不批的立場當局都給了一年時光。

  香港優良人材入境籌劃(香港優才籌劃)是一項設有配額的移民吸納籌劃,旨在吸引新入境而不具備進入香港和在香港勾留權力的高技巧人材或優才到香港假寓,香港當局推出優才籌劃的目標是借以晉升香港在環球市場的競爭力。獲同意的申請人不必在到港假寓前先得到香港當地店主聘請。全部申請香港優才籌劃的申請人均必需起首相符根本資歷的請求,才可依據籌劃所設兩套計分軌制的個中一套獲得分數,與其他申請人競爭配額。兩套計分軌制分離是「綜合計分制」和「造詣計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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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起源:https://abroad.hopetrip.com.hk/news/115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