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優才移民 2015

2015/09/23 瀏覽次數:14 收藏
分享到:

【留學入境指南】香港優才移民 2015

  香港優才移民便是優良人材入境籌劃( 下 簡 稱「本籌劃」或「籌劃」),下面是出國留學頻道為故意依據優良人材入境籌劃申請前來中華國民共和國(下簡稱「中國」)香港特殊行政區(下簡稱「香港特區」)的人士供給的所需材料。

香港優才移民 2015

  計 劃 宗 旨

  本 計 劃 是 一 項 設 有 配 額 的 移 民 吸 納 計 劃 , 旨 在 吸 引 高 技 術 人 才 或 優 才 來 港 定 居 , 藉 以 提 升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 獲 批 淮 的 申 請 人 無 須 在 來 港 定 居 前 先 獲 得 本 地 雇 主 聘 任 。 所 有 申 請 人 均 必 須 首 先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的 要 求 , 才 可 根 據 計 劃 所 設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獲 取 分 數 , 與 其 他 申 請 人 競 爭 配 額 。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分 別 是 「 綜 合 計 分 制 」 和 「 成 就 計 分 制 」 。 獲 批 淮 的 申 請 人 可 帶 同 配 偶 及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來 港 , 惟 其 必 須 能 自 行 負 擔 受 養 人 在 香 港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賴 公 共 援 助 。

  適 用 人 士

  本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阿 富 汗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的 國 民 。

  甄 選 機 制

  第 一 階 段 : 基 本 資 格

  根 據 本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的 人 士 , 必 須 首 先 符 合 一 套 「 基 本 資 格 」 的 要 求 , 然 後 才 能 根 據 計 劃 所 設 的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獲 取 分 數 。

  第 二 階 段 : 計 分 制 度

  符 合 「 基 本 資 格 」 所 有 要 求 的 申 請 人 , 可 選 擇 以 「 綜 合 計 分 制 」 或 「 成 就 計 分 制 」 的 方 式 接 受 評 核 。 「 綜 合 計 分 制 」 下 設 五 個 得 分 範 疇 , 而 「 成 就 計 分 制 」 則 設 有 一 個 得 分 範 疇 。

  「 綜 合 計 分 制 」 設 有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 選 擇 以 「 綜 合 計 分 制 」 獲 取 分 數 的 申 請 人 應 先 評 估 其 個 人 資 歷 是 否 已 達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 才 提 交 申 請 。

  第 三 階 段 : 甄 選 程 序

  甄 選 程 序 會 定 期 進 行 , 為 申 請 人 分 配 名 額 。 在 每 次 甄 選 程 序 中 , 同 時 符 合 「 基 本 資 格 」 並 在 「 綜 合 計 分 制 」 下 累 計 得 分 達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的 申 請 , 及 符 合 「 基 本 資 格 」 並 在 「 成 就 計 分 制 」 下 獲 得 分 數 的 申 請 , 依 總 得 分 排 列 名 次 後 , 得 分 較 高 的 申 請 將 獲 提 選 作 進 一 步 評 核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下 簡 稱 「 入 境 處 處 長 」 ) 可 就 如 何 根 據 本 計 劃 評 核 、 評 分 及 分 配 名 額 徴 詢 「 輸 入 優 秀 人 才 及 專 才 咨 詢 委 員 會 」 ( 下 簡 稱 「 咨 詢 委 員 會 」 ) 的 意 見 。 該 諮 詢 委 員 會 由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官 方 及 非 官 方 成 員 組 成 。 諮 詢 委 員 會 將 考 慮 香 港 的 社 會 經 濟 需 要 、 各 申 請 人 所 屬 界 別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建 議 如 何 分 配 每 次 甄 選 程 序 中 可 分 配 的 名 額 。 達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或 得 分 較 高 的 申 請 人 不 一 定 獲 分 配 名 額 。 每 次 甄 選 結 果 會 在 入 境 處 網 頁 公 布 。 由 於 甄 選 程 序 需 時 , 除 非 入 境 處 向 有 關 申 請 人 發 出 申 請 被 拒 絶 的 通 知 , 否 則 申 請 人 可 視 其 申 請 為 正 在 辦 理 中 。

  第 四 階 段 : 原 則 上 批 淮

  在 甄 選 程 序 中 獲 分 配 名 額 的 申 請 人 將 獲 發 一 封 「 原 則 上 批 淮 通 知 書 」 , 在 接 獲 該 函 件 後 ,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親 身 前 來 香 港 出 席 會 面 , 並 出 示 其 在 申 請 期 間 遞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便 入 境 處 查 證 。 申 請 人 可 以 訪 客 身 份 來 港 出 席 上 述 會 面 。 獲 發 「 原 則 上 批 淮 通 知 書 」 , 並 不 自 動 保 證 申 請 人 最 終 可 循 本 計 劃 獲 淮 入 境 香 港 或 逗 留 香 港 。

  第 五 階 段 : 獲 簽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在 入 境 處 滿 意 查 證 所 有 文 件 而 且 各 相 關 申 請 程 序 均 告 完 成 後 , 獲 批 淮 的 申 請 人 可 根 據 本 計 劃 獲 發 逗 留 香 港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基 本 資 格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的 基 本 資 格 :

  年 齡

  申 請 人 根 據 本 計 劃 提 交 申 請 時 , 年 齡 必 須 在 18 歲 或 以 上 。

  財 政 要 求

  申 請 人 必 須 證 明 能 獨 力 負 擔 其 本 人 及 受 養 人 ( 如 果 有 ) 居 港 期 間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賴 公 共 援 助 。

  良 好 品 格

  申 請 人 不 得 有 任 何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刑 事 罪 行 記 錄 或 不 良 入 境 記 錄 。

  語 文 能 力

  申 請 人 須 具 備 良 好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書 寫 及 口 語 能 力 ( 中 文 口 語 指 普 通 話 或 粵 語 ) 。

  基 本 學 歷

  申 請 人 必 須 具 備 良 好 學 歷 , 一 般 要 求 為 具 備 由 認 可 大 學 或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頒 授 的 大 學 學 位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能 附 以 證 明 文 件 的 良 好 技 術 資 歷 、 可 證 明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 或 經 驗 及 成 就 亦 可 獲 考 慮 。

  申 請 人 如 未 能 提 供 令 人 信 納 的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符 合 上 述 所 有 基 本 資 格 , 其 申 請 將 會 即 時 被 拒 絶 , 不 獲 繼 續 處 理 。

  重 要 事 項

  入 境 處 處 長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 根 據 本 計 劃 的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就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給 申 請 人 授 予 分 數 , 以 及 批 淮 或 否 決 任 何 申 請 而 無 須 給 予 理 由 。 本 計 劃 或 其 有 關 詳 情 , 亦 可 以 在 入 境 處 處 長 認 為 適 當 時 作 出 更 改 而 無 須 作 事 先 通 知 。

  受 養 人 的 入 境

  本 計 劃 的 申 請 人 , 可 按 香 港 現 行 受 養 人 政 策 , 申 請 攜 同 其 配 偶 及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來 香 港 , 而 根 據 本 計 劃 獲 核 淮 人 士 或 正 在 申 請 核 淮 之 人 士 , 將 成 為 其 隨 同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的 保 證 人 。 獲 本 計 劃 核 淮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會 與 其 保 證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掛 鉤 。

  本 計 劃 的 申 請 人 宜 將 其 隨 行 家 庭 成 員 的 受 養 人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與 其 本 人 的 申 請 一 併 遞 交 。 如 申 請 人 根 據 「 綜 合 計 分 制 」 獲 取 分 數 的 得 分 範 疇 包 括 隨 行 已 婚 配 偶 的 學 歷 或 隨 行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的 人 數 , 則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該 等 隨 行 家 庭 成 員 提 交 受 養 人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並 將 申 請 與 其 本 人 的 一 併 遞 交 。

  受 養 人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997 。

  擴大瀏覽:

  綜合計分制


得 分 範 疇
分 數 得 分
1 年 齡 ( 最 高 30 分 )
  18-39 30  
  40-44 20  
  45-50 15  
  51 或 以 上 0  
2 學 歷 / 專 業 資 格 ( 最 高 70 分 )
  博 士 學 位 / 2 個 或 以 上 碩 士 學 位 40  
  碩 士 學 位 / 2 個 或 以 上 學 士 學 位 20  
  學 士 學 位 / 由 國 家 或 國 際 認 可 或 著 名 的 專 業 團 體 頒 授 , 以 證 實 持 有 人 具 有 極 高 水 平 的 專 門 知 識 或 專 業 技 能 的 專 業 資 格 10  
  如 學 士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學 位 是 由 國 際 認 可 的 著 名 院 校 頒 授 , 可 額 外 獲 得 分 數 30  
3 工 作 經 驗 ( 最 高 55 分 )
  不 少 於 10 年 相 當 於 學 位 程 度 或 專 家 水 平 的 工 作 經 驗 , 當 中 最 少 5 年 擔 任 高 級 職 位 40  
  不 少 於 5 年 相 當 於 學 位 程 度 或 專 家 水 平 的 工 作 經 驗 , 當 中 最 少 2 年 擔 任 高 級 職 位 30  
  不 少 於 5 年 相 當 於 學 位 程 度 或 專 家 水 平 的 工 作 經 驗 15  
  不 少 於 2 年 相 當 於 學 位 程 度 或 專 家 水 平 的 工 作 經 驗 5  
  如 擁 有 不 少 於 2 年 相 當 於 學 位 程 度 或 專 家 水 平 的 國 際 工 作 經 驗 , 可 額 外 獲 取 分 數 15  
4 語 文 能 力 ( 最 高 20 分 )
  良 好 中 文  英 文 的 書 寫 及 口 語 能 力 ( 中 文 口 語 指 普 通 話 或 粵 語 ) 20  
  除 了 具 備 良 好 中 文  英 文 的 書 寫 及 口 語 能 力 外 ( 中 文 口 語 指 普 通 話 或 粵 語 ) , 也 能 流 利 應 用 不 少 於 一 種 外 國 語 言 ( 包 括 書 寫 及 口 語 能 力 ) 15  
  良 好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書 寫 及 口 語 能 力 ( 中 文 口 語 指 普 通 話 或 粵 語 ) 10  
5 家 庭 背 景 ( 最 高 20 分 )
5.1 至 少 一 名 直 系 家 庭 成 員 ( 已 婚 配 偶 、 父 母 、 兄 弟 姊 妹 、 子 女 ) 是 現 居 於 香 港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5  
5.2 隨 行 已 婚 配 偶 的 學 歷 相 當 於 大 學 學 位 或 以 上 的 水 平 5  
5.3 每 名 隨 行 的 1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得 5 分 , 最 高 可 得 10 分 5 / 10  
 
最 高 195 分  

  >>>點擊進入出國留學頻道香港移民頻道懂得更多


原文起源:https://abroad.hopetrip.com.hk/news/115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