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移民官是否準許入境的依據

2013/08/04 瀏覽次數:2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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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留學網(https://abroad.hopetrip.com.hk/usa/) - 美國留學入境指南】入境移民官是不是答應入境的根據

  很多人以為,美國綠卡持有者除沒有推舉權外,別的的權力和國民是同樣的。這類意見是毛病的。國民身份和綠卡身份有很大的分歧,個中最主要的一點便是:國民縱然一生住在外洋,也不會落空身份。但綠卡持有者就不宜在外洋居留過長,一樣平常不要跨越一、兩年,不然永遠住民身份大概要落空。國民縱然犯法違法也不會被遞解出境,但綠卡持有者無此寬免。可見,司法對綠卡持有者的請求更多,那末任何一個綠卡的持有者在成為國民以前必需遵照相幹的劃定,切弗成使辛辛勞苦得到的綠卡損失。

  對付不滿半年就離境的綠卡持有者,美國移民局不以為當事人中止了居留期,入境時的檢察不會太嚴。除非特別情形表現持卡人大概已廢棄居留,大概綠卡持有者常常按期離境,組成一種定式從而引發移民官的疑惑。而對付離境六個月以上的綠卡人士,移局會疑惑持有者是不是已廢棄居留權。然則,對付這個題目的斷定,很大水平上取決於入境移民官的主觀斷定。一樣平常說來,入境移民官會斟酌如下幾個因向來決議是不是答應入境:

  1、家庭狀態:是不是有家人或支屬假寓在美國;

  2、事情狀態:是不是有任何奇跡成長在美國,有沒有繳稅,或是不是申請寬免外洋所得。

  3、經濟和生存狀態:是不是在美有房地產或歷久租賃的屋子、銀行存款、信譽卡、會員證、車子、各種保險、證件,有沒有報稅等。

  4、離境時光之是非、離境的目標與念頭:如離境半年以上,是不是有回美證。是不是有任何證據證實這次歷久離境的特別來由。比方身有疾病、照料抱病親人、處置房地產等。

  移民官會綜合以上幾大因向來斷定某綠卡人士時否已廢棄美國的住民成分。

  是以綠卡人士在分開美國以前應為入境作好充足預備,應把全部能證實他沒有妄圖廢棄住民成分的證據放在一個便利之處,隨身攜帶以便出示給入境移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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