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臨時入境相關政策規定

2013/11/05 瀏覽次數:4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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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留學網(https://abroad.hopetrip.com.hk/japan/) - 日本留學入境指南】日本暫時入境相幹政策劃定
   據交際部中國領事辦事網援用駐日本使館新聞,據反應,克日有中國國民在日本成田機場轉乘越日離境航班時,申請暫時入境未獲允許,被安保職員強行送到指定旅店留宿,並於越日在安保職員監督下伺機分開日本。

  依據日本《入管法》第14條劃定,乘坐航空器或船舶的外國人路過日本前去別的國度或地域時,可拜托承運人代向入境檢察官員申請暫時入境允許,獲準入境的外國人可在指定地區、時光內逗留日本,逗留時光最長不跨越72小時。該暫時入境手續日語稱為“寄港地上陸”。該法第六章有關條目同時劃定,航空公司等承運機構應合營入管檢察官員的事情,並有責任支配被謝絕入境日本者分開日本。

  據懂得,“寄港地上陸”分歧於“落地簽證”,更非“過境免簽”報酬,而屬於特別審批項目。日本司法付與入境檢察官較大的檢察裁量權,特殊是在檢察暫時入境申請時,檢察官可依據情形自立做出謝絕申請人入境的決議。申請人被謝絕後很難經由過程行政或法律救援手腕得到入境資歷。

  在過境搭客較多的日本國際機場中,除羽田機場、關西機場為24小時開放外,成田機場、中部機場、福岡機場、那霸機場等均在深夜封閉,過境起色搭客禁絕在候機大廳留宿。在實踐中,航空公司以實行司法職責為由,拜托安保公司將未被允許入境但又因故沒法當天伺機分開的搭客支配至指定旅店留宿,並制止當事人分開旅店。鐺鐺事人預定航班開端解決登機手續後,安保公司將當事人送至登機口。此間,當事人須要自行承當食宿、通信、排除、保安等統統用度。

  中國駐日本使館發起過境日本且擬暫時入境的中國國民,事前搞妥簽證。縱然無入境日本籌劃,也需在購置機票時確認擬中起色場的有關劃定,以避免影響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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