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6月30日贊成重審大學在招生過程當中斟酌種族和民族身分是不是合符憲法劃定。
這個案子觸及到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的招生實踐。有大概最高法會以極低的票差來末了訊斷此案。然則這個案子也授與了這些大法官們,個中有好幾個質疑黌舍和大學對種族的考量,一個機遇來限定乃至制止大學在招生過程當中斟酌種族。這個案子將於今秋聽證,也許將於2016歲首年月訊斷。而這個題目也極可能在2016年的總統大選中被爭辯。
早些日子沒多久,亞裔集團去示威教導部,要告哈佛大學和北卡大學的招生種族輕視。而這個2008年的fisher訴UT的案子,經由了上訴法院的巡回法庭審理,又經由2013年的最高法7比1的高票訊斷,以為上訴法院的審理又有些欠妥,然後2014年上訴法院又2比1的票決把這個case掛起來,到如今最高法終究要從新開庭審理這個案子,並且2016年總統大選(11月)看起來必定要爭辯這個題目。
最高法這麽費盡心血地在這個時刻挑出這個已成為美國社會熱門抵觸的種族輕視題目的分題目,大學招生的種族"輕視"大概說種族厚待(affirmative action)題目,真是異常老道呀。
由於這個affirmative action題目觸及到的是憲法第14修改案,而第14修改案又是美國最艱苦的一次修改,聽說相稱於二次修憲。那末,如今美國社會因為黑人群體否決警員暴力的請願,和亞裔和白人裔在法院告大學招生輕視,厚待非裔美國人分歧法,和各社會集團隨處煽動和示威,致使全部美國社會得種族紛爭愈來愈劇烈,看起來是時刻由最高法脫手來給這個affirmative action再次定調了。
現實上,美國海內針對黌舍應用種族"輕視"把本身給謝絕而提告狀訟的先例,大部門都是白人門生。好比,1978年的加州大學案,2003年的Michigan大學法學院案,和這個2008年的fisher訴UT案。不外曩昔的case最高法都以"student body diversity is a 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 that can justify the use of race in university admissions."(門生群體的多樣性相符國度好處以是大學在招生過程當中應用種族評分是合法的)。這個實際上是基於1978年的判例了。
只是不曉得這個2015年美國最高法再次重啟這類白人訴公立大學的案子,是幾個意思?是否是又會做出一個更具備遠見卓見的判例出來呢?到底此次是要完全廢了這個對少數族裔(亞裔也是)偏心的affirmative action在大學招生中的應用,照樣要限定其領域,照樣,持續以門生群體多樣性相符國度好處而持續確定其應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