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優秀人才居留證”的發放標準

2012/03/27 瀏覽次數:32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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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oad.hopetrip.com.hk - 政策】法國“優良人材居留證”的發放尺度
優良人材委員會就“優良人材居留證”發放尺度做出了以下劃定:

  1.居留證原則上發給赴法實現某一詳細職業籌劃的職員。其規模以下:


  a.從事帶薪勞動;


  b.工、商企業家和手產業者;


  c.自由職業者(作家、翻譯等);


  或其職業性子可以或許以各類情勢擴展法國的影響力,並直接或間接有益於申請人本籍國。


  2.純真的進修籌劃不在斟酌規模內


  3.假如是一位帶薪職員赴法從事某項事情,申請資料華夏則上必需包含一份勞動條約。發證構造可以酌情例外,以簡化手續。


  4.優良人材居留證還可以發放持有以下投資項目標創業投資者:


  -最少發明包含投資者本人在內的兩個就業崗亭;或最少保持兩個就業崗亭;


  -持有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投資項目,投資額不低於30萬歐元;


  5.須要較高本質並有優越聘請遠景的職業、崗亭或事情將被優先斟酌 。


  6.物理、化學、生物、數學、信息技巧、農學、市場營銷、人力資本、治理、金融、統計及幾率盤算、管帳等專業相稱於碩士及以上程度的文憑更有上風。


  發表文憑的外國教導機構的承認度、名譽和與法國互助火伴簽署的科學或教導互助協定,都將作為評估尺度,斟酌在內。


  7.活動員:


  奧運會小我項目:申請人應該在提出申請昔時的前一個別育比賽年中得到過起源國的天下冠軍,或作為正式成員加入過洲際冠軍錦標賽或天下冠軍錦標賽。奧運會團體項目:申請人應該是國度隊上一賽季及昔時的正式成員。非奧運會項目:申請人上一賽季及昔時都在國度隊或第一梯隊練習。活動員假如具有特別的職業名譽可以例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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