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留學打工的全面介紹

2016/06/29 瀏覽次數:12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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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工也是留學的一部門,大部門同窗去往韓國留學,課余時光都邑選取去打工,不只能減輕本身經濟壓力,一樣的也能提早學到社會履歷。

  1.根本原則

  在就讀時代(包含了假期)因經濟才能不敷難以付出膏火、食宿費的情形下在不違反門生身份、不背離留學目標的運動規模內

  2.許可工具

  作為本科大學或大專院校校長推舉工具具備留學(D-2)滯留資歷、在大專以上高級院校就讀,而且已完成為了一年(2學期)以上修學課程的職員(不包含說話研修生)修完正規學位課程 後正在撰寫論文的職員(對付修完碩士或博士課程正在預備論文的職員,限於已得到論文指點傳授推舉,並僅在2年內許可其打工。碩士課程許可在修完正規課程 後1年內打工,博士是不克不及跨越2年。)

  3.許可規模

  打工時光:學期中一周不跨越20小時,打工場合未幾於一處;

  打工範疇:與專業科目有親密幹系職業種類

  社會一樣平常看法上門生可從事職業種類。但必需具有各個範疇相幹法律劃定的資歷

  限定範疇:基於家當秘密掩護原則,制止在有需要限定就業的尖端家當和研討所等地打工;

  《射幸行?等劃定及處分特例法》第2條第1行第1號及同法實施令第1條之二等中劃定的在“射幸行?業務”場合打工的行動;(譯者註:射幸行動業務即榮幸行動行業,例:彩票刊行業、賞格業等);

  食物衛生法第21條第2行及同法實施令第7條第8號等中劃定的“團樂旅店、遊興旅店”(即聲色文娛場合)等地的色情辦事;

  制止在風氣業務劃定相幹司法第2條及同法實施令第2條等中劃定的風氣業務中違背優越風氣的業務場合等地打工;

  學院設立、運營及課外指點相幹司法第2條第1號,第4號及同法實施令第3條第1行、第12條第1行中劃定的小我課外指點行動及說話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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