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紐經驗:運用修復式正義機制可降低校園暴力事件再犯

2013/05/17 瀏覽次數:59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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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教導部 - 消息資訊】澳紐履歷:應用修復式公理機制可下降校園暴力事宜再犯率

新州犯法統計及研討局主任(The Director of the Bureau)威勒本傳授( Dr Don Weatherburn)指出,該研討發明將修復式公理法律應用於少年法庭的兩個重點:
一、藉由大眾強力的支撐,進步青少年的家庭教導品德及應答青少年生理康健與藥物濫用之題目,這是異常好的事,由於能削減青少年再犯的危害。
二、讓本來毫無信念的政策藉由大眾的支撐,致使有用的防備犯法。澳洲當局今朝明顯須要找到有用的辦法調和修復式公理法律與大眾的支撐來下降青少年的犯法率。

紐西蘭有一項聯合原居民毛利文化的修復式公理(或作修復式法律)。修復式公理,是1970年月新突起的法律改造思潮,來源於一個地域性的案例,二位十八、九歲的年輕人酒後闖佛門,損壞別人財物。受指派草擬訊斷發起書的假釋官,發起這二位被告應訪問全部受害者,懂得他們所犯的行動對別人所釀成的損害,並以此作為他們是不是得以假釋的前提之一。全球第一個將修復式公理計劃立法的國度是紐西蘭,1989年經由過程的「兒童、年輕人及家庭法案」(the 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完全地翻轉了傳統的少年法庭的法律體系體例。(註3)

2004年紐西蘭針對近千名年紀約在十六歲左右的少年犯所做的法律統計查詢拜訪確定,這項法律改造是極其勝利的,不但有用地下降了青少年犯的再犯率,更對他們將來的人生成長造成為了踴躍正面的影響,特殊是允許部落、社區有更多的法律介入,對受害者傷害的修復,和侵犯人復歸社會的誇大。凡此皆與傳統法庭審理成果也便是少年犯賡續回籠,面臨一次比一次更嚴格的應報科罰,而且遭到社會廣泛臭名化的恥辱,構成了猛烈的比較。這項查詢拜訪進一步指出將來紐西蘭犯法防備的重點是當局必需採取更有用的辦法往返應初犯的青少年,如家庭支撐計畫及相幹教導計劃等。(註4)

我國今朝在校園中亦在慢慢推行修復式公理,曩昔咱們習氣「讓侵犯者獲得處分」,那是「應報式公理」;相對於地,修復式公理的重點在「讓損害得以填補」,究竟僅處分侵犯者每每不是被害者須要的,黃君援用研討台南市立安順國中陳泰華先生處置的例子來講解。

台南市立安順國中陳泰華先生表現,優先以修復式公理的路來處置門生辯論,只要有恰當的情境和引誘,被害者就能夠講出真實心境,侵犯者平日能領會到被害者的心境,進而能真摯地報歉,被害者也每每能領會侵犯者的至心。在曩昔的應報式公理處置方法中,侵犯者沒法懂得被害者的聲音與心境;如今以修復式公理方法,讓被害者說出體驗,沾染侵犯者,侵犯者會因懂得而至心認錯。面臨毛病平日比純真接收處分更艱苦,卻更故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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