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幼稚園收費

2013/10/20 瀏覽次數:19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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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教導部 - 消息資訊】德國的稚子園收費
出國留學頻道abroad.hopetrip.com.hk 2013年10月20日 09時訊

德國對付學前教導完整沒有補貼,主如果由於德國稚子園的謀劃方法和收費方法與台灣有很大的分歧。稚子園自己由當局贊助建立,當局除自己累贅這筆用度以外,也請求家長分攤付出,嚴厲地說德國這類收費方法不克不及算是膏火,而是一種對托兒所謀劃付出的分攤責任。

由於教導由各邦自治,以是德國沒有同一的學前教導收費標準。以都城柏林為例,稚子園的收費重要由柏林的「幼教法」 (KitaFoeG) 和所謂的「白天指點收費法」 (TKBG) 來規範,且前者不得牴觸後者,而青少年事件所則為賣力審理案件的行政單元。除這兩個法律以外,所觸及的法律層面異常廣,個中還包含社會法 (Sozialgesetzbuch)、聯邦育兒補助補貼法 (Bundeskindergeldgesetz) 和所得稅法 (Einkommensteuergesetz)。

柏林幼教法明白指出接收幼保辦事的家長有累贅托兒所營運付出的責任,至於分攤的比例主如果依據「白天指點收費法」的劃定來盤算。此法主如果按照家長的均勻年收入、接收指點的方法 (比方全天或半日) 、家庭的後代數和家庭狀態 (比方後代是不是與怙恃同住或是由誰承當幼兒的教化用度等) 來盤算收費標準,是以每位家長分攤金額的差別也異常大。在這類情形下縱然在統一個托兒所,每一個家長所需繳交的用度也都每每分歧。由於家長的收入是盤算收費的重要根據之一,以是其年收入每一年都將接收檢察,如有任何的更改,青少年事件所會依法下降或進步收費。依據白天指點收費法第4條第2款,若怙恃的收入低於法定的最低標準,則可完整減免收費,若一旦其收入又跨越完整減免的標準,則將依法盤算並徵收其所應該分攤的用度。若以家庭後代數為盤算根據,具有兩個後代的家庭應該累贅80%的標準均勻付出;三個後代的家庭需累贅60%;而具有四個以上後代的家庭則分攤50%。

參考材料起源:柏林邦律例資訊網
http://gesetze.berlin.de/Default.aspx?vpath=bibdata%2Fges%2FBlnKTKBG%2Fcont%2FBlnKTKBG.inh.htm

 


本文章起源於台灣教導部,請咱們一路懂得下台灣教導的一些情形吧。

台灣與故國大陸同樣,有著濃重的看重興學辦教的傳統。鄭勝利光復台灣後,就在台灣開端創辦教導奇跡。17世紀中葉,在孔廟設立“太學”,陳永華為“學院”,也是“太學”的主持人,可以說是台灣最先由中國人本身樹立的黌舍。陳永華不但本身勉勵鄉社辦小學,還看重高山族的教導,勉勵高山族送後輩入學。清當局管理台灣後,更看重台灣的教導奇跡,在台灣慢慢樹立府學、縣學和社學,歷任巡台主座都兼任台灣的學政(教導主座)。福建巡撫沈葆楨入台主持防務後,為成長東部少數民族地域的文化教導,指導舉行“番學”,今後高山族的教導獲得了主要成長。台灣漸漸樹立起包含“太學”、府學、州學與“番學”在內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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