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留學 留學打工的基本原則及打工提交資料

2014/07/18 瀏覽次數:9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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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留學網(https://abroad.hopetrip.com.hk/korea/) - 韓國留學外洋打工】韓國留學 留學打工的根本原則及打工提交材料
   1、根本原則

  在就讀時代(包含假期)因經濟才能不敷難以付出膏火、食宿費的情形下在不違反門生身份、不背離留學目標的運動規模內

  2、許可工具

  作為本科大學或大專院校校長推舉的工具

  具備留學(D-2)滯留資歷、在大專以上高級院校就讀,而且已完成為了一年(2學期)以上修學課程的職員(不包含說話研修生)修完正規學位課程後正在撰寫論文的職員(對付修完碩士或博士課程正在預備論文的職員,限於已得到論文指點傳授推舉,並僅在2年內許可其打工。碩士課程許可在修完正規課程後1年內打工,博士不克不及跨越2年。)

  3、許可規模

  打工時光:學期中一周不跨越20小時,打工場合未幾於一處;

  打工範疇:與專業科目有親密幹系的職業種類

  社會一樣平常看法上門生可從事的職業種類。但必需具有各個範疇相幹法律劃定的資歷

  限定範疇:基於家當秘密掩護原則,制止在有需要限定就業的尖端家當和研討所等地打工;

  《射幸行爲等劃定及處分特例法》第2條第1行第1號及同法實施令第1條之二等中劃定的在“射幸行爲業務”場合打工的行動;(譯者註:射幸行動業務即榮幸行動行業,例:彩票刊行業、賞格業等);

  食物衛生法第21條第2行及同法實施令第7條第8號等中劃定的“團樂旅店、遊興旅店”(即聲色文娛場合)等地的色情辦事;

  制止在風氣業務劃定相幹司法第2條及同法實施令第2條等中劃定的風氣業務中違背優越風氣的業務場合等地打工;

  學院設立、運營及課外指點相幹司法第2條第1號,第4號及同法實施令第3條第1行、第12條第1行中劃定的小我課外指點行動及說話講師;

  其他有違門生身份的運動及法務部主座以為有需要限定的其他範疇

  4、提交資料

  護照、外國人登錄證

  滯留資歷之外的運動允許申請書

  雇傭人的雇傭確認書

  校長推舉書(論文預備中的門生須論文指點傳授的推舉書)

  手續費6萬元,如果外洋僑胞(提交證實資料者)則免去手續費

  *對付沒有得到小時制打工允許的外國留門生及雇傭者賜與違背收支境治理法的處分

  為了踴躍勉勵來韓留學及營建優越的留學情況,法務部制訂了由2002年2月1日起實施的外國留門生小時制就業(打工)允許軌制的擴慷慨案,決議自2003年新學期起實施滯留允許軌制的改良:

  外國留門生就業允許工具由原有的大專以上院校1年以上在讀生放寬到6個月(1學期)以上在讀生,事情場合由原有的一個增長到兩個,並簡化了推舉法式,改由擔負指點傳授推舉便可,具有前提者還可以從事外國語會話指點講師事情。


原文起源:https://abroad.hopetrip.com.hk/news/66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