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頒布防治校園霸淩(暴力)新措施

2012/02/23 瀏覽次數:12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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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教導部 - 消息資訊】南韓公布防治校園霸淩(暴力)新辦法
出國留學頻道 abroad.hopetrip.com.hk 2012年02月23日 11時訊

本(2012)年2月6日,韓國國務總理金滉植調集教導科學技巧(教科部)部長李周浩、法務部長權在珍、文化體育旅行(文化部)部長崔光植、性平與家事(性平部)部長金錦來等有關部分部長,配合宣布防治校園霸淩(暴力)綜合辦法。金總理誇大,對校園霸淩,毫不寬容,施淩者轉學,對班上門生產生霸淩事宜置若罔聞、疏忽職責的西席,嚴格處罰。

這項辦法的重點包含:
一、在處置校園霸淩事宜上,付與校長、西席更大的權利,賦予更重的義務。
二、加倍嚴格處罰施淩者,踴躍掩護被淩者。
三、增強門生品德、品德教導。
四、校園霸淩事宜,非黌舍片面的義務,應由黌舍、家長、社會(社區)配合賣力,互助辦理。
五、不許可有任何校園霸淩事宜被躲避或遮蔽。
六、校園產生霸淩事宜,該校校長有權立刻將施淩門生退學或轉學;如發明西席遮蓋該事宜,應嚴格處罰該西席。
七、導師須將霸淩事宜委曲載入施淩門生的生存紀實簿內,此項記載的保留,施淩者如系小門生、國中生,自其卒業日起保留5年;如系高中生,自其卒業日起保留10年。
八、導師須與班上每一名門生個體面談,每學期最少一次。
九、國中與高中職班級人數逾30名以上者,設置裝備擺設兩名導師,配合指點門生。
十、導師處置門生霸淩事宜的才能與立場,參加西席年度考察項目。
十一、受霸淩的小門生,弗成與霸淩他或她的門生進入同ㄧ所國中就讀。
十二、霸淩緊張案件中的受淩者,得請求警方賜與掩護,也可請求警方親密把守施淩者。
十三、各地警員構造須與轄區內各中小學樹立親密接洽管道,對於大概危及門生平安的校表裏及跨校幫派構造運動,隨時控制諜報,多作校表裏巡查,事前預警防備,一旦產生霸淩事宜,立刻趕往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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